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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内蒙古说:盟(市),旗,苏木(乡),嘎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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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县政府及党委,村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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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归一”的村级权力体系
昌五镇村级各种名目的组织总计32个,规章制度则有46个之多(见表1和表2)。我们首先假定这些组织都是真实存在和具有实在功能的,然后采取证伪法和相关检验法来证明此假定是否成立。
我们首先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构成进行分析。在表1所列各种组织中,同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党支部、村委会、会计室、民兵连、妇代会、团总支等组织同原来大体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大队委员会改为村民自治委员会,而原有的贫下中农协会不复存在了。
在村级32个组织中,由党支部书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为14个,由村委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为11个。两人共担任负责人的组织为25个,占村级全部组织的78.13%。另外,由民兵连长担任负责人的组织共3个。上述3个人担任的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数量为28个,占全部组织的87.5%。剩下的仅4个组织中,除会计日常工作量较大,只担任一个职务和一名专职团支书外,妇女主任还兼一个职务。由此可以看出,村级全部组织的负责人事实上主要是由村党支部的几个成员特别是一二把手兼任的,或者说是由村级享受工资补贴的几个干部担任的。这种诸多组织主要由几个人兼职的情况向我们透露的信息是:多数组织主要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建立”的。具体情况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上级有关部门把行政村“末梢化”,上面有什么专门性领导机构,要求村里也有,这种现象被称之为“上下一般粗”;另一类是各种经济、社会组织。这里的情况要复杂一点,有的是社区结构尚未分化到需要建立相应机构的程度而根据外地经验设立的;有的是本属群众组织做的事也由行政、政治组织包揽了;还有的是农民们忙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他们认为公共事务是拿工资补贴的人应当干的,不干他们的事。因此多数组织并不是真正独立存在的。
其次,我们对村级组织的活动状况进行了考察。为此我们提出一个“活动力”概念。活动力是指各种组织在管理村落共同体内事物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力大小和活跃程度。通过与一些镇、村干部的讨论与评估,做出的评价是:在村级各种组织中,活动力强和比较强的有4个,占总数的12.5%;活动力一般的有5个,占总数的15.63%,活动力很弱甚至少有活动的23个,占总数的71.88%。其中活动力强和比较强的4个组织为党支部、村委会、会计室和民兵连,村级地域社会各种事务主要是通过这4个组织进行管理,其中活动力量最强的为党支部,它在村级组织中处于权力中枢的地位,其他组织都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活动。这就进一步证明,其它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仅在名义上存在。
进一步调查又发现,所谓上述4个组织的活动力实际上主要体现在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都在统一的村级地域行政管理事务中分管一部分工作,因而这4个负责人被习惯地称之为村级“四职干部”。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说,村级各种组织的作用与其负责人在村级权力结构中所排定的地位直接相关。“四职干部”的合法性权力地位来自于上级的制度化授权,具体来说,主要的因素有两个:一是不同组织机构赋予个人的不同的“法定”权力资源;二是是否在权力地位最高的党支部内担任职务。这两个权力来源正好把本不属国家权力机构的党组织和具有行政功能的组织机构整合为一体,并对权力地位进行了有序排列。在村级权力结构中,由党支部的法定核心地位所决定,它的人格化体现者党支部书记个人的权力地位最高。村委会主任的权力地位来自作为党内“副手”的地位和村委会主任这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具有第二位次的权力地位。以此类推,其他成员的权力地位既来自他们担任的实际职务,同时也因为其具有的“支部委员”身分。因此村级的权力中心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党支部,可以说,近乎庞大的村级组织网络的权力构成,实际上是按上述两个权力来源,归结为以党支部书记为首,由“四职干部”组织的权力实体。这“四职干部”都享有工资补贴,由他们统一管理着村内的各种事务。比如在分工上,他们除分管属于自己的那份工作外,包括民兵连长在内也都抓一部分经济工作以及其它社会事物。
需要加以解释的是村落正式权力体系同其他权力结构的关系。一些学者在考察我国南方地区的某些村落时,都谈到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出现了家庭的复兴和非正式权力及民间权威向正式权力体系渗透的情况,但在昌五镇却表现出很大的地域差异性。
东北地区的大规模土地开发仅有130多年的历史,昌五镇是本世纪初开荒建制的,各村落的农户来自山东和华北各地,形成的是“五方杂处”的社区,不存在单姓和以单姓为主的宗族村落。虽然昌五镇同关内各省一样,都存在着以姓氏命名的自然村村名,但成因却很不相同。比如,关内被称为“李家庄”的自然村往往是世代居住的李姓同宗村落,而在昌五镇被称为“李家屯”的却是以第一个开荒占草者的李姓农户姓氏命名的,在李姓农户之后相继在此落地谋生的是杂姓农户,因此并没有发育出成型的宗族组织,宗族文化文化的影响力也较弱,几乎没有宗族械斗之类的事件发生。特别是20世纪初这些村落形成伊始,很快就纳入了区乡村制的行政管理体系,因此这里的行政权力是“原生”的而不是“外加”的。日伪统治时期这里曾实行了严酷的行政和军事控制。1945年8月21日,昌五镇获得解放,并事实上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1947年村里建立了党支部,1948年又在农会组织的基础上正式建立了村政府,并相继建立了民兵、妇女、青年团等组织。之后的50年中虽然行政区划、机构名称和体制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村级正式权力结构的基本框架没有根本变动,并逐渐形成党政经一元组合体制。由于在这个正式权力之外难以形成非正式权力的制约因素,实行责任制后的农民家庭又是一个个 “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的,这就使正式权力获得了更大的权能。
在“四职干部”中,党支部书记具有最高的权力地位,这几乎是一种常识,无庸赘言。这里要指出的是,党支部书记的权力具有积累性。先请看“四职干部”任现职前的职务状况(见表3)。由表3可知,在全镇18个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中,任现职前担任村长的10人,即村支部书记主要由村委会主任“升迁”而来;村委会主任任现职前则多担任屯长(村民小组组长)和民兵连长;会计工作由于业务性强,多由屯会计或行政村现金员提拔而来;民兵连长则来自团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或村民。“四职干部”的这一“升迁图”表明,村党支部书记居于村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他已无处可升迁。因而,长期呆在这个位置上的可能性很大。事实上,村党支部书记只要不犯大错误又不“抗上”,是很少更换的。在昌五镇18名支部书记中,任职时间5年以上者(甚至有20年以上者)为14人,占77.8%,而任职5年以下者仅为5人,因而平均年龄偏高,达46.9岁。党支部书记的年龄构成偏大和任职时间偏长及不轻易更换的事实表明了村党支部书记权力的稳定性和积累性。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某些党支部书记很难摆脱家长式的领导方式。一位村支部书记就对我们说:“我在村里的说话绝对算数,没有我的签字别人一分钱也拿不出来。”在村里真正的“一村之长”不是村委会主任,而是书记。
昌五镇村级各种名目的组织总计32个,规章制度则有46个之多(见表1和表2)。我们首先假定这些组织都是真实存在和具有实在功能的,然后采取证伪法和相关检验法来证明此假定是否成立。
我们首先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构成进行分析。在表1所列各种组织中,同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党支部、村委会、会计室、民兵连、妇代会、团总支等组织同原来大体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大队委员会改为村民自治委员会,而原有的贫下中农协会不复存在了。
在村级32个组织中,由党支部书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为14个,由村委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为11个。两人共担任负责人的组织为25个,占村级全部组织的78.13%。另外,由民兵连长担任负责人的组织共3个。上述3个人担任的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数量为28个,占全部组织的87.5%。剩下的仅4个组织中,除会计日常工作量较大,只担任一个职务和一名专职团支书外,妇女主任还兼一个职务。由此可以看出,村级全部组织的负责人事实上主要是由村党支部的几个成员特别是一二把手兼任的,或者说是由村级享受工资补贴的几个干部担任的。这种诸多组织主要由几个人兼职的情况向我们透露的信息是:多数组织主要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建立”的。具体情况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上级有关部门把行政村“末梢化”,上面有什么专门性领导机构,要求村里也有,这种现象被称之为“上下一般粗”;另一类是各种经济、社会组织。这里的情况要复杂一点,有的是社区结构尚未分化到需要建立相应机构的程度而根据外地经验设立的;有的是本属群众组织做的事也由行政、政治组织包揽了;还有的是农民们忙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他们认为公共事务是拿工资补贴的人应当干的,不干他们的事。因此多数组织并不是真正独立存在的。
其次,我们对村级组织的活动状况进行了考察。为此我们提出一个“活动力”概念。活动力是指各种组织在管理村落共同体内事物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力大小和活跃程度。通过与一些镇、村干部的讨论与评估,做出的评价是:在村级各种组织中,活动力强和比较强的有4个,占总数的12.5%;活动力一般的有5个,占总数的15.63%,活动力很弱甚至少有活动的23个,占总数的71.88%。其中活动力强和比较强的4个组织为党支部、村委会、会计室和民兵连,村级地域社会各种事务主要是通过这4个组织进行管理,其中活动力量最强的为党支部,它在村级组织中处于权力中枢的地位,其他组织都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活动。这就进一步证明,其它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仅在名义上存在。
进一步调查又发现,所谓上述4个组织的活动力实际上主要体现在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都在统一的村级地域行政管理事务中分管一部分工作,因而这4个负责人被习惯地称之为村级“四职干部”。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说,村级各种组织的作用与其负责人在村级权力结构中所排定的地位直接相关。“四职干部”的合法性权力地位来自于上级的制度化授权,具体来说,主要的因素有两个:一是不同组织机构赋予个人的不同的“法定”权力资源;二是是否在权力地位最高的党支部内担任职务。这两个权力来源正好把本不属国家权力机构的党组织和具有行政功能的组织机构整合为一体,并对权力地位进行了有序排列。在村级权力结构中,由党支部的法定核心地位所决定,它的人格化体现者党支部书记个人的权力地位最高。村委会主任的权力地位来自作为党内“副手”的地位和村委会主任这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具有第二位次的权力地位。以此类推,其他成员的权力地位既来自他们担任的实际职务,同时也因为其具有的“支部委员”身分。因此村级的权力中心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党支部,可以说,近乎庞大的村级组织网络的权力构成,实际上是按上述两个权力来源,归结为以党支部书记为首,由“四职干部”组织的权力实体。这“四职干部”都享有工资补贴,由他们统一管理着村内的各种事务。比如在分工上,他们除分管属于自己的那份工作外,包括民兵连长在内也都抓一部分经济工作以及其它社会事物。
需要加以解释的是村落正式权力体系同其他权力结构的关系。一些学者在考察我国南方地区的某些村落时,都谈到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出现了家庭的复兴和非正式权力及民间权威向正式权力体系渗透的情况,但在昌五镇却表现出很大的地域差异性。
东北地区的大规模土地开发仅有130多年的历史,昌五镇是本世纪初开荒建制的,各村落的农户来自山东和华北各地,形成的是“五方杂处”的社区,不存在单姓和以单姓为主的宗族村落。虽然昌五镇同关内各省一样,都存在着以姓氏命名的自然村村名,但成因却很不相同。比如,关内被称为“李家庄”的自然村往往是世代居住的李姓同宗村落,而在昌五镇被称为“李家屯”的却是以第一个开荒占草者的李姓农户姓氏命名的,在李姓农户之后相继在此落地谋生的是杂姓农户,因此并没有发育出成型的宗族组织,宗族文化文化的影响力也较弱,几乎没有宗族械斗之类的事件发生。特别是20世纪初这些村落形成伊始,很快就纳入了区乡村制的行政管理体系,因此这里的行政权力是“原生”的而不是“外加”的。日伪统治时期这里曾实行了严酷的行政和军事控制。1945年8月21日,昌五镇获得解放,并事实上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1947年村里建立了党支部,1948年又在农会组织的基础上正式建立了村政府,并相继建立了民兵、妇女、青年团等组织。之后的50年中虽然行政区划、机构名称和体制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村级正式权力结构的基本框架没有根本变动,并逐渐形成党政经一元组合体制。由于在这个正式权力之外难以形成非正式权力的制约因素,实行责任制后的农民家庭又是一个个 “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的,这就使正式权力获得了更大的权能。
在“四职干部”中,党支部书记具有最高的权力地位,这几乎是一种常识,无庸赘言。这里要指出的是,党支部书记的权力具有积累性。先请看“四职干部”任现职前的职务状况(见表3)。由表3可知,在全镇18个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中,任现职前担任村长的10人,即村支部书记主要由村委会主任“升迁”而来;村委会主任任现职前则多担任屯长(村民小组组长)和民兵连长;会计工作由于业务性强,多由屯会计或行政村现金员提拔而来;民兵连长则来自团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或村民。“四职干部”的这一“升迁图”表明,村党支部书记居于村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他已无处可升迁。因而,长期呆在这个位置上的可能性很大。事实上,村党支部书记只要不犯大错误又不“抗上”,是很少更换的。在昌五镇18名支部书记中,任职时间5年以上者(甚至有20年以上者)为14人,占77.8%,而任职5年以下者仅为5人,因而平均年龄偏高,达46.9岁。党支部书记的年龄构成偏大和任职时间偏长及不轻易更换的事实表明了村党支部书记权力的稳定性和积累性。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某些党支部书记很难摆脱家长式的领导方式。一位村支部书记就对我们说:“我在村里的说话绝对算数,没有我的签字别人一分钱也拿不出来。”在村里真正的“一村之长”不是村委会主任,而是书记。
参考资料: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69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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