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承接一工程,其中一部分分包出去给另一公司去做,对方开具的发票我该怎么做账
甲方拨付工程款给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进行合同的注册备案后开具建筑业发票。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总包和分包关系,在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后乙公司同样可以开具建筑业发票。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交税。
2、凭分包合同、结算资料、完税凭证、发票等资料与总包单位结算。
扩展资料
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做账
甲方拨付工程款给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进行合同的注册备案后开具建筑业发票。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总包和分包关系,在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后乙公司同样可以开具建筑业发票。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交税。
2、凭分包合同、结算资料、完税凭证、发票等资料与总包单位结算。
扩展资料
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做账
一、发包方以工程总造价确认收入,分包工程作为费用处理,抵扣税金。乙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1、 确认收入成本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办公楼工程- 2700
贷:工程施工 ----办公楼 (材料、工资等) 2200
分包工程 500
2、计提税金(按照扣除分包后的数额3000-500=250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3.25
贷:应缴税费 营业税 75
城建税 5.25
教育费附加 2.25
地方教育费附加 0.75
3、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 营业税 75
城建税 5.25
教育费附加 2.25
地方教育费附加 0.75
贷:银行存款 83.25
4、向丙分包方结算
借:工程施工 分包工程 500
贷:应付账款 丙分包方483.35
应缴税费 代扣税金 营业税 15
城建税 1.05
教育费附加 0.45
地方教育费附加 0.15
5、缴纳代扣税金
借:应缴税费 代扣税金 营业税 15
城建税 1.05
教育费附加 0.45
地方教育费附加 0.15
贷:银行存款 16.65
优点:1、发包方以工程总造价确认收入,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收入、成本等经营状况。这也是很多法人所追求的企业政绩最大化。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2、此外,由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缺点:1、依据营业收入总额计提的税金及附加与账面“营业税金及附加”数额不对应,差额为分包工程的税金。
二、发包方以扣除分包工程价款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分包工程不作为费用处理,代扣税金。乙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1、 确认收入成本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自营收入)
应付账款 丙分包公司 500(丙分包公司开具发票数额、分包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办公楼工程- 2200
贷:工程施工 ----办公楼 (材料、工资等) 2200
2、计提税金(按照扣除分包后的数额3000-500=250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3.25
贷:应缴税费 营业税 75
城建税 5.25
教育费附加 2.25
地方教育费附加 0.75
3、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 营业税 75
城建税 5.25
教育费附加 2.25
地方教育费附加 0.75
贷:银行存款 83.25
4、向丙分包方结算(新的税法规定总承包方不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故可以省略)
借:应付账款 丙分包方 16.65
贷:应缴税费 代扣税金 营业税 15
城建税 1.05
教育费附加 0.45
地方教育费附加 0.15
5、缴纳代扣税金
借:应缴税费 代扣税金 营业税 15
城建税 1.05
教育费附加 0.45
地方教育费附加 0.15
贷:银行存款 16.65
优点:1、依据营业收入总额计提的税金及附加与账面“营业税金及附加”数额对应。
缺点: 1、发包方以工程总造价确认收入,不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