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商法案例的分析题 合伙企业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 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展开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 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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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丙权利:1,分享利润,因合伙协议又规定则按规定分配利润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不能。这是根据合伙人的义务出发的,合伙人要求有忠实的义务,即合伙人必须为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得利益,必须全部交给合伙企业
三,1,合伙人之间对甲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于对抗不之情的第三人,但如果第三人同该合伙人进行交易时,已经得知该合伙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而无权处理该项业务,则该合伙人所做的行为不能约束企业和其他合伙人
2,每个合伙人在机型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做的侵权行为,应有合伙企业承担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不能。这是根据合伙人的义务出发的,合伙人要求有忠实的义务,即合伙人必须为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得利益,必须全部交给合伙企业
三,1,合伙人之间对甲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于对抗不之情的第三人,但如果第三人同该合伙人进行交易时,已经得知该合伙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而无权处理该项业务,则该合伙人所做的行为不能约束企业和其他合伙人
2,每个合伙人在机型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做的侵权行为,应有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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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不能,属于竞业禁止、关联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除非第三人知悉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否则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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