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中最常见的四大类体裁是什么?
即指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四种文学创作体裁,是文学创作最为常见也最为高端的四种体裁。
①诗歌
传统的诗是有韵律的文学作品。它通过想像与抒情来表达某种强烈的情感。诗是历史最悠久的文学形式。中国是世界上诗歌最发达的国度之一。
②散文
这是一种没有严格的韵律和篇幅限制的文学形式,与韵文相对。中国的散文从先秦诸子散文发展而来,代有散文名家名作。其中历史散文和赋体以及奏议文告等应用文体,对后代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自古是世界上散文最发达的国度。
③戏剧
这是另一种古老的文学形式,主要通过不同角色之间的对话来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感情。戏剧可以用于舞台的表演,也可以阅读。
戏剧,指以语言、动作、舞蹈、音乐、木偶等形式达到叙事目的的舞台表演艺术的总称。文学上的戏剧概念是指为戏剧表演所创作的脚本,即剧本。
④小说
这是一种叙事性的文学体裁,通过人物的塑造和情节、环境的描述来概括地表现社会生活。“小说”一词最早记载于《庄子·外物》:“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小说,是从先秦散文中的寓言滥觞,经过汉末六朝的笔记,到唐传奇宋话本拟话本而成熟,再传至明清以四大奇书(后《金瓶梅》被《红楼梦》取代,成“四大名著”)为代表的长篇小说和以聊斋志异为代表的短篇小说。
扩展资料
中国小说渊源于古代神话传说,经历了六朝志怪、唐代传奇、宋元话本、明清章回小说和“五四”现代小说的发展过程。
1、志怪志人小说:
指我国汉魏六朝的谈鬼神怪异的一种旧小说。起源于古代神话和传说。如《搜神记》、刘义庆的《世说新语》。
2、传奇小说:
是一种情节多奇、神异的古典小说。一般指唐人创作的文言短篇小说。是元、明、清三代小说、戏剧作家汲取题材的宝库。其源出于六朝“志怪”。唐传奇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典小说的成熟。如李朝威的《柳毅传》。
3、话本小说:
指宋元说话艺人所用的底本。后成为小说的一种样式,即话本小说。话本的出现是“小说史上一大变迁”,它对我国古代小说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4、拟话本小说:
明代文人模仿话本体制、形式进行创作的小说,如《杜十娘怒沉百宝箱》。
5、章回小说:
我国古代长篇小说的一种样式。是在讲史、话本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分章叙事的小说。特点是概括故事情节的发展和矛盾冲突的段落,划分为若干回,并多用对偶句式作回目,揭示本回内容。
每回开头常有诗词。最先一段重提上回内容,以便衔接本回内容;每回结尾,多在情节高潮时戛然而止,留下悬念。
6、谴责小说:
以揭露社会弊病,并对封建官场和社会的种种病态进行鞭笞与谴责的一类小说的总称。产生于辛亥革命前后。
7、演义小说:
旧体长篇小说的一种,概括史书、传说,用近代口语铺叙成文。是由讲史话本发展而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大文学体裁
、中国传统的“二分法”
所有文本体裁分为韵文和散文两大类。
依据:文本的外部特点即语言形式因素。
这种分类过于笼统,没有涉及题材、构思等问题,难以区分文学文本和非文学文本,现在已经被废弃。
2、西方的“二分法”
以亚里斯多德在《诗学》中的的“二分法”为代表,他依据文本模仿现实的手段区分了史诗、戏剧两大类。由于史诗是通过语言来模仿现实的,不像戏剧那样有音乐的介入,因此被看作严格意义上的文学类型。至于史诗的语言表现形式,可以是韵文,也可以是无韵的散文。
同样是二分法,以亚里斯多德的为代表的西方古典文论更侧重文本的媒介手段等内在特点。
二三分法
以亚里斯多德为代表的二分法没有提及抒情诗,当抒情诗在文学中的地位提升以后,二分法被三分法所替代。
三分法是依据文学作品选取题材、构思方式和情感体验方式以及塑造形象的表现手法将各种文学划分为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的一种方法。
叙事类文学侧重于以客观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事件、人物和环境景物为题材内容,以摹仿、虚构为构思方式,以具体生动的叙述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法,从而反映和表现创作主体对社会人生的审美把握的文学作品。 叙事性是叙事类文学基本的审美特征。叙事类文学包括小说、史诗、叙事诗、故事诗、史传文学、报告文学等。
抒情类文学是侧重以抒情主人公主观情思为题材内容,以内心感受和体验为构思方式,以直接抒发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法,从而表现创作主体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感悟和体味的文学作品。抒情性是抒情类文学的突出的审美特征。 抒情类文学主要有抒情诗、抒情散文、散文诗等。
戏剧类文学是侧重于以生活中的矛盾冲突为题材内容,以模拟和再现虚拟的真实为构思方式,以人物自身的行为动作和台词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法,从而反映创作主体对社会人生的审美把握的一种文学作品。
三四分法
1、我国“四分法”将文学文本划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四大类。有的在此基础上增加影视文学。
我国四分法是根据文学文本的外在形态,同时考虑题材选择、形象塑造形象的特点,以文本的语言特征、体制篇幅为依据作为划分文学体裁的方法。
2、加拿大诗学家弗莱的四分法
他说:“文类的中心原则是相当简单的,文学中文类区别的基础似乎是表现的原则。词语可以在观众前面表演出来,可以在听众面前讲出来;或者它们可以歌唱出来,或者可以为读者写出来。”
(〔加拿大〕诺斯洛普•弗莱《批评的剖析》,陈慧等译,百花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页)
“在观众面前表演的诗歌是戏剧;在听众前朗诵的则是叙事诗;自己背朝观众唱或者吟诵就是抒情诗;而小说则是应安静地阅读的。”(〔法〕达维德•方丹《诗学——文学形式通论》,陈静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弗莱的四分法与我国流行的四分法在立论依据与分类结果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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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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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灵感之作绝无抄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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