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及主要内容
1、中英《南京条约》1842年
1842年,清政府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在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上与英国政府签署了《中英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人签订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包括:割让香港岛,赔款2100万银元,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协定关税等多项不平等规定,这是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始。
2、中英《虎门条约》1843年
中英《南京条约》仅一年后,英国人以议定开口通商后的关税税率和其他有关问题为名,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再次与清政府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并且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3、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
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美国人坐不住了,1844年,美国政府派遣特使来华,商谈中方给予美国与英国同等的通商条件。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迫于压力下,与美国人签订了清政府与美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条约因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也被叫做《望厦条约》。
这个条约规定,英国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都要享有,“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且地,美国兵船可任意进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美国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最为重要也是无耻的,以后中国给他国的某些优惠,美国也应该一起享有。
4、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
美国人的《望厦条约》刚签订没多久,法国人也急匆匆地赶来了,他们也派出所谓的特使强迫清政府在黄埔江上的一艘法国兵舰上签订了,他们与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法国人通过条约,不仅享有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一切特权外,还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等规定,并要求清朝地方官府给予保护,对于侵犯法国人权利的要严重惩治。
5、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
早在1851年,清政府就与俄国人签订过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主要内容为中俄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不受中国政府管辖;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6、中法、中英、中美、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法联军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
英法在条约中取得了外国公使可进驻北京,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通商口岸,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外国人可以在内地游历、经商,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口岸自由航行,赔偿英法军费各白银二百万两,赔偿英商损失白银二百万两。美国人在条约中也是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俄国人在条约中得到了陆路通商和沿海口岸通商的权利,还取得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7、中俄、中法、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
1859年, 英、法、美三国分别派遣驻华公使来华换约,清政府有意在上海换约,外国公使却有意在北京换约。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天津,并在通县击败清军主力,咸丰皇帝逃往热河,任命恭亲王为全权议和大臣。当年10月、11月,奕䜣与英国、法国、俄国全权代表,分别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
中俄条约中规定,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本来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有,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双方还规定了俄国和中国的西段疆界。
俄国人可以说是贪得无厌,之后1864年签订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又是割让出了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给俄国。中英条约中规定,清政府承认中英《天津条约》的有效性,割让九龙半岛给英国。
还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中法条约中规定,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法国传教士可以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增加开放大连为商埠。
8、中法《中法新约》1885年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波及到驻扎在北越的清军,中法战争爆发。之后,清朝军队与法国军队互有交锋,1885年,清军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而法军当时也占领了澎湖,双方可以说是互有胜负,形成均势。
当年6月,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在天津正式签订了《中法新约》,以结束这场战争。条约主要内容,包括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中法两国派员会同勘定中国和越南北圻边界。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允许法国商人居住并设领事,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中国以后修铁路,要找法国人商办。
9、中日《马关条约》1895年
中日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中国清朝政府被迫派遣李鸿章、李经方等人前往日本,与当时的日本明治政府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了新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
条约中规定,中国承认朝鲜独立,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船只可以沿内河驶入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并且还要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10、《辛丑条约》1901年
《辛丑条约》的签订方实在是创了记录的,因为这次与清政府签订合约的外国列强,总计有11国。这个条约出台后,清政府完全成为列强们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也从此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开展,致使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决定组织联军再次侵入中国,当年8月,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带着光绪皇帝以及一班亲信大臣逃亡西安,奕劻、李鸿章作为清政府的全权代表,再次与外国列强进行了谈判。
结果就是与德国、奥匈帝国、比利时、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国、西班牙和荷兰等11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共12款,外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为,清政府赔款11国白银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中国人不得居住。
各国还可派兵驻守;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列强们可以在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以办理外交事务,另外,还要亲王、大臣前往德、日两国赔礼谢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2020-09-09 广告
1、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清廷原称“万年和约” ,后世又称“江宁条约”、“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割让香港岛;向英国赔偿二千一百万银元;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协定关税,中国海关无权自主;废除公行制度等。 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2、望厦条约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与美国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国更厉。
条约规定: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3、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主要内容有:法国人可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等。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片面最惠国待遇。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4、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5、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是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两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爆发于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结束。
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袭击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联军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一、《南京条约》
1842年8月29日中英签订。
主要内容:
1、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
2、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3、割香港岛给英国。
4、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二、《辛丑条约》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奥地利、 荷兰、比利时十一国签订。
主要内容:
1、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计达九亿八 千多万两。
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中国人不准居住。
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 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
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
5、各地官员如发生“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即镇压,否则立即撤职, 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认附和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道歉” 。
三、《天津条约》
1858年6年13日中俄签订。
主要内容:
1、允许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七口通商。
2、准许在中国设领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准许俄国教士入内地自由传教。
4、日后中国若给其它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四、《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中英签订。
主要内容:
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港口设领事馆。
2、增开南京、台南、汉口、九江等九个通商口岸。
3、英国人可以往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国给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等。
五、《马关条约》
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
主要内容:
1、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3、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4、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下面的是其中的三十八个不平等条约一览表和条约中方签约人、失地大小/赔款/签日:
1.中英广州和约 ; 余保纯 ; 六百七十万两 ; 1841.5.27;
2.中英南京条约 ; 耆英 、伊布里; 二千一百万两 ; 1842.8.29;
3.中英南京条约补充条款 ;耆英 ; 1843.7.22;
4.中英虎门条约 ; 耆英 ;1843.10.8;
5.中美望厦条约 ; 耆英 ; 1844.7.3;
6.中法黄埔条约 ;耆英 ; 1844.10.24;
7.中俄瑗珲条约 ;奕山 ; 六十万方公里 ; 1858.5.28;
8.中俄天津条约 ; 桂良、花沙纳 ; 1858. 6.13;
9.中美天津条约 ; 桂良,花沙纳 1858. 6.18;
10.中英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858.6.26;
11.中法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858.6.27;
12.中英天津条约补充 ; 桂良 ; 1858.11. 8;
13.中英北京条约 ; 奕欣 ; 一千叁百万两 ;1860.10.24;
14.中法北京条约 ; 奕欣 ; 1860.10.25;
15.中俄北京条约 ;奕欣 ; 四十多万方公里; 1860.11.4;
16.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明谊 ;四十四万平方公里 ;1864.7.10;
17.中美增续条约 ;蒲安臣 ;1868.7.28
18.中英新修条约普后章程 ;1869.10. 23;
19.中日修好条约 ;李鸿章 ;1871.8.13 ;
20.中日北京条约 ;奕欣 ;1874.10.31;
21.中英烟台条约; 李鸿章; 1876.9.13 ;
22.中俄里瓦几亚条约 ;崇厚 ;1879.10. 2;
23.中俄伊黎条约; 曾纪泽;七万平方公里 、二百八十万两 ;1881.2.24;
24.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李鸿章 ;1884.5 .11;
25.中日天津条约; 李鸿章 ;1885.4.18 ;
26.中法新约 ;李鸿章 ;1885.9.6;
27.中英烟台条约续增条约 ;1885.6.9
28.中葡北京条约; 奕欣 ;1887.12.1;
29.中英印藏条约; 升泰 ;1890.3.17;
30.中美华工条约 ;杨儒 ;1894.3.7;
31.中日马关条约 ;李鸿章;二亿两
台湾岛与琉球属国 ;1895.4.7;
32.中日辽南条约 ;李鸿章;叁千万两 ;1895.11.8;
33.中俄密约 ;李鸿章; 1896.6.3;
34.中德胶澳租借条约; 李鸿章 ;1896.6 .3;
35.中英展拓香港界址条约;李鸿章;1898.6.9;
36.八国联军辛丑条约 ;李鸿章;十亿二千二百七十万两 ;1901.9.7;
37.中英续定印藏条约 ;罗生、戛尔曾;1904.9.7;
38.中日会议[满州善后条约] ;1905.12 .22;
每一个不平等条约订立之前,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都曾动用兵舰大炮,通过血与火的残暴手段,用野蛮的军事侵略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因此,在每一个不平等条约的背后,都蕴含着一个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是血泪斑斑的悲惨故事。我们从西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条约、协定中,清清楚楚地看到:中国作为一个国家为什么地位低下!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为什么低下!然而这并非一人之力左右,而是整个清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