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选官制和监察制度分别是什么?
1、中央官制:明朝是内阁制,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清朝是军机处,皇帝独断专行。
2、地方官制:地方明朝是三司,按察使布政使、都司,清朝主要是总督巡抚。
3、选官:明清都是八股取士,但清朝还有满族内部的选人制度,
4、监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除此以外,清朝督抚也有监察权。
体制上清朝基本继承了明朝的体制,并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改良,改掉了明朝一些明显的缺点,比如皇帝怠政,藩王奉养,宦官专权,厂卫横行等问题,以及取消了廷杖以及御史的无限制权利,对党争问题也有了一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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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时期设立内阁协助皇帝处理机务,中央出现了一个新的权力中心。而对内阁的监管而涉及到了内廷的宦官,以司礼监为首的内廷宦官衙门代表皇帝对内阁干涉。
在地方上,皇帝开始外派长官,向各地派遣巡抚都御史,使之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监察御史成为中央施加于地方的新的控制力量。这是明朝政治体制的总观。
清朝时,设置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相互牵制,最后集权到皇帝手中为了加强皇权,雍正时期设立了军机处,由皇帝挑选亲信的满汉大臣充任军机大臣。
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直接听从皇帝指挥。
在地方上,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设置18行省、5个将军辖区;清朝雍正帝时期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地大规模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状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明朝官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清朝官制
2014-09-14 · 知道合伙人历史行家
明清是一样的,清延明制。就是科举制。
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取消“行中书省”制度,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司分设”的管理局面。
三司是指掌控行政事务的承宣布政使司;掌控司法监察事务的提刑按察使司;掌控军事事务的都指挥使司。
明朝地方行省的“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平行执掌行政、监察、军事三权,分别只听命于中央号令,互不统辖。这么设计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故意不让你省级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
布政使司主管全省行政事务,与中央政府联系最多的是吏部和户部。按察使司则多听命于都察院和刑部。都指挥使司则与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联系军务。
如果出现重大事件,才由三司首长会同议决。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便要向中央政府报告,由皇上主持召开专门会议来裁判了。“三司”制度的设立,地方权力大为削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强化中央集权,稳定地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从行政学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按其职能划分三司,边界清楚,各负其责,按行政专业实行部门化管理,确实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清朝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袭于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由此转化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统。
清朝全国划分为23个省,每个省设一名巡抚,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侧重军事,巡抚只管一省,侧重民政。当时全国设八大总督,分别为直隶、两江、闽浙、两湖、陕甘、四川、两广、云贵总督。
中央管制
明朝中央撤除了中书省和丞相,权分六部。明太祖设殿阁大学士,明成祖设内阁大学士,到明神宗时期内阁权压六部。但是明统治者设立了司礼监来制衡内阁。
清朝
一、清代中央政权及官员设置
清代中央政权机构多仿明制(清承明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1、三院——清改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宏文院)为内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清代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六人、汉四人。清代内阁名义上是最高行政机关,但它并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后来的军机处,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内阁的实际权力比明代小。
2、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初,凡军国大政,皆交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权力很大。其成员概由满族贵族组成,汉人不得参预。这种满族贵族专制的形式,不仅和皇帝独揽大权相抵触,而且也不利于清朝进一步争取各族特别是汉族上层的支持。所以康熙皇帝时又在宫内设南书房,简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充任。南书房设立后,皇帝谕旨多命南书房翰林撰拟,从而削弱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
3、军机处——雍正在位期间,又于1729年(雍正七年)设立军机房,并于1732年(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承旨办理机务,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预政的权力。参加军机处的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其名称有“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等。为首者称为“领班”,亦称“首枢”。凡被选入军机处者,都是皇帝的亲信,完全听命于皇帝。皇帝通过军机处将机密谕旨直接寄给地方督抚,称为“廷寄”;各地督抚也将重大问题径寄军机处交皇帝审批,称为“奏折”。中间既不再经过内阁这道手续(“明发上谕”仍通过内阁下达),对邦国大政的处理更无需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议决。
军机大臣以下设章京等官,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里选用。章京的任务是缮写谕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作军机大臣的辅助人员。章京也是满、汉人员各两班,每班八人,各设一领班。章京参与机要,草拟圣旨,俗称“小军机”。
清代的军机处机构精简,行政效率高。人少精干,遇事不推诿,能迅速处理军国大事。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皇帝通过军机处,集大权于一身,军机大臣“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标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发展。
4、六部——清中央的执行机关是六部。各部职责和明朝基本相同。
吏部: 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 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 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 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 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 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5、理藩院——这是清代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初设时仅管理蒙古,以后扩大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还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其编制与六部基本相同,但官员全由满族、蒙古族人担任,汉人不得参与。理藩院的设置,说明清廷十分注意对蒙、藏、维等少数民族的政策,在加强和巩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内务府——清朝特设专管宫廷事务的机构。长官称总管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担任。清朝设内务府的目的,在于防范太监窃权乱政。
7、其他——除上述各中央机构外,还有许多府、院、寺、监机构。
大理寺: 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 主管祭祀
光禄寺: 主管宴享
太仆寺: 管马
鸿胪寺: 管招待外宾
2014-09-14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选官制和监察制度分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