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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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