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问题
举例子说:老人有2个儿子和2个女儿。2个儿子和2个女儿都结婚了。在此以后2个儿子和1个女儿都死了。就剩下一个女儿。又过了几年,老人和老伴都不在了,老人走后没留遗书请问遗产...
举例子说:
老人有2个儿子和2个女儿。2个儿子和2个女儿都结婚了。
在此以后2个儿子和1个女儿都死了。就剩下一个女儿。
又过了几年,老人和老伴都不在了,老人走后没留遗书
请问遗产最后是由谁继承?2个女婿和2儿媳有继承权没
按照继承法应该是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一继承人就剩下女儿了。其他3和孩子,由于是在老人之前死的,可以算没权利继承老人的东西对吗???
我怎么听别人说,2儿子和1女儿虽然配偶不在,但是儿媳和女婿,也有照顾老人的义务,这样以来,他们就成第一继承人了。这不很荒谬??????
要是他们成了第一继承人,那么还在世的女儿算什么。。。。。。。。 展开
老人有2个儿子和2个女儿。2个儿子和2个女儿都结婚了。
在此以后2个儿子和1个女儿都死了。就剩下一个女儿。
又过了几年,老人和老伴都不在了,老人走后没留遗书
请问遗产最后是由谁继承?2个女婿和2儿媳有继承权没
按照继承法应该是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一继承人就剩下女儿了。其他3和孩子,由于是在老人之前死的,可以算没权利继承老人的东西对吗???
我怎么听别人说,2儿子和1女儿虽然配偶不在,但是儿媳和女婿,也有照顾老人的义务,这样以来,他们就成第一继承人了。这不很荒谬??????
要是他们成了第一继承人,那么还在世的女儿算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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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认有继承权的人
1,女儿有继承权,毫无疑问。
2,死去的两个儿子和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有继承权,即他们的子女有继承权,法律上把它叫做代位继承。
二,丧偶儿媳与女婿是否有继承权要看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怎么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一般来说,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就是说公婆或岳父母没有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儿媳或者女婿的接济才能生存下去,那么可以认为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2、丈夫或妻子死后,如果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那么不应该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女儿有继承权,毫无疑问。
2,死去的两个儿子和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有继承权,即他们的子女有继承权,法律上把它叫做代位继承。
二,丧偶儿媳与女婿是否有继承权要看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怎么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一般来说,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就是说公婆或岳父母没有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儿媳或者女婿的接济才能生存下去,那么可以认为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2、丈夫或妻子死后,如果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那么不应该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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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你说的矛盾了,你这意思就是说,代位继承和儿媳或女婿,也变成第一继承人了。法律又不是矛盾了???
还有,第1继承人在世话,是第一继承人独揽,其他顺序继承人没分
还是按比例分的??
追答
并不矛盾的,法律考虑公平公正,从法律上来说丧偶儿媳或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参与继承资格,但是考虑到社会事实问题,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在本身无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去赡养老人,那么无疑这种情况是值得提倡的,是符合社会道德的,因此从法律上给予支持,给予他们参与继承的资格。法律不仅惩恶,还要扬善。
代位继承从根本上不是继承你爷爷的遗产,而是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如果只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第二顺位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是不能参与继承的。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都在,继承原则是平均分配。
如有不懂,可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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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时候甲取得所有权!
办理登记只是为了公示,如果在此间有房屋登记给他人,甲仍然可以持遗嘱让房产管理部门给自己过户!
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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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答案为遗产分割时才取得所有权的错误观点的理由。
因为遗嘱生效后,遗产在分割前,是一段不是必然存在的间隔。意思是遗产不一定生效时就开始分割。就如题中所说6月1日遗嘱生效,7月1日才开始分割,那么这一个月中遗产不就是真空状态吗?难道说遗产在这个一月中是无主物吗?显然是很荒谬的结论。不用其他理据即可推翻答案。
不过我还是想多说几句。一下引用法律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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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
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3)项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中规定发生继承、受遗赠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其中事实发生可理解为遗嘱生效的事实发生,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凭借遗嘱可以去办理登记。根本不用等到遗产分割时,法理依据就是遗产不可能在遗嘱生效后,遗产分割前成为无主物,继承人基于继承已经对房屋所有权形成了占有,即所有。所以不难看出《房屋登记办法》中基于此法理才允许继承人持法律文书或事实发生后单方即可办理登记的原因。
当然要排除其他无效情节,这里说的无瑕疵的继承。
满意请采纳。
办理登记只是为了公示,如果在此间有房屋登记给他人,甲仍然可以持遗嘱让房产管理部门给自己过户!
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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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答案为遗产分割时才取得所有权的错误观点的理由。
因为遗嘱生效后,遗产在分割前,是一段不是必然存在的间隔。意思是遗产不一定生效时就开始分割。就如题中所说6月1日遗嘱生效,7月1日才开始分割,那么这一个月中遗产不就是真空状态吗?难道说遗产在这个一月中是无主物吗?显然是很荒谬的结论。不用其他理据即可推翻答案。
不过我还是想多说几句。一下引用法律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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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
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3)项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中规定发生继承、受遗赠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其中事实发生可理解为遗嘱生效的事实发生,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凭借遗嘱可以去办理登记。根本不用等到遗产分割时,法理依据就是遗产不可能在遗嘱生效后,遗产分割前成为无主物,继承人基于继承已经对房屋所有权形成了占有,即所有。所以不难看出《房屋登记办法》中基于此法理才允许继承人持法律文书或事实发生后单方即可办理登记的原因。
当然要排除其他无效情节,这里说的无瑕疵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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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里面的法律条文说说,第十条规定子女为第一继承人,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继承人。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以人为本,按照您所说的情况,具体的,例如这个女儿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或者丧偶的儿媳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您都没有说到。另外您最后的说法是错的,丧偶儿媳与女儿是同为第一继承人,一般均等平分遗产。还有最重要的,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如果继承人对老人(被继承人)尽到扶养或赡养义务的或者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会予以多分。如果女儿有扶养能力的(例如每月要给生活费、逢年过节回家探探双亲),而并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会不分遗产或者少分。对于不尽孝心的女儿,分不分遗产给她,这些还需要第一继承人共同协商。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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