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产品配方
产品质量标准
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卫生学检验报告,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外进口化妆品到国内商场卖需要办理的手续
化妆品进口操作流程:
①卫生部注册/备案(接收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②制作中文标签(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现已取消备案);
③通关(含标签审核,海关);
④上市销售。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产品配方
产品质量标准
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卫生学检验报告,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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