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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4年3月25日至2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取得会计资料如下:1.1... (一)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4年3月25日至2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取得会计资料如下:
1.12月15日82号凭证: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到60%。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40400
• 应收账款 936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 其他应付款——应缴增值税 13600
2.12月22日111号凭证:购进办公室装修用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3.12月30日201号凭证:月末盘库发生原材料盘亏,账务处理为: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
• 贷:原材料 20000
• 后附:存货盘点表一张,业务内容:盘亏原材料成本20000元。
4.其他资料:(1)2013年11月初“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账无余额;(2)2013年12月企业按账面记载数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要求:
(1)指出该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的问题;
(2)计算该企业12月应补交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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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rin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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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出该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的问题;

税务检查工作底稿
1、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6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应缴增值税 ”错误。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额11360
元;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用于装修办公室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调增增值税1700,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月末盘库发生原材料盘亏,应当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元。

(2)计算该企业12月应补交的增值税额。
应补增值税=11360+1700+3400=1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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