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是否有权没收当场发现的顾客的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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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该条例第34条还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数量较多的假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有权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鉴定。”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有存取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公安机关才有权没收假币,商场无权没收假币。商场一旦发现假币,根据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发现他人持有假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见,商场无权没收假币,只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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