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民法问题

1下列主体中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是A甲,某破产公司的经理,为什么答案没有A呢?甲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破产就一定意味着甲本人无清偿能力吗?2甲欠乙20万,到期无力偿还,其... 1 下列主体中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是
A甲,某破产公司的经理,为什么答案没有A呢?甲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破产就一定意味着甲本人无清偿能力吗?
2 甲欠乙20万,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留下价值15万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和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对朋友丙说反正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二人订立了赠与协议。丙有权对因受房屋赠与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吗?答案是可以
此处的瑕疵是指其对房屋的所有权随时有可能因乙行使撤销权而丧失吗?此题中丙并非善意相对人,根据甲的表述丙应该是知道这个瑕疵的啊。。。?
3 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乙让欠其款项的丙代其向甲交付款项,丙未履行,甲直接追究乙责任。
为什么乙让丙代自己向甲交付不能看成是免责承担使乙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呢?这样甲就应该追究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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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olii
2010-02-05 · TA获得超过19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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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分析一下。
1,选A。你的分析师正确的,破产公司的经理不一定没有清偿能力。而且以是否有“清偿能力”作为判断能否作为保证人的标准是很有问题的。何谓有清偿能力?是以现在的财力判断还是将来的财力判断?具体哪些可以算是他的可以保证的财产?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很难有明确答案的,所以现在一般不看其是否有清偿能力,而是看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比如是否为公益性质的团体、事业单位等。
2,问题的含义不明确,“丙有权对因受房屋赠与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吗?”当中房屋赠与瑕疵可以理解成物的瑕疵也可以理解成权利的瑕疵。但如果仅仅从“应试”的角度分析,理解成权利的瑕疵更符合出题人的考察目的,要不题干那些陈述都是没有意义的。如果真是这样,我还是同意你的观点。丙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了权利的瑕疵,所以甲对此不必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这个问题很明确,就是要能够区分免责的债务承担(以下简称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合同。
当然二者的区别很多,但最重要的也是平常做题最实用的一点区别,就是看实际履行义务的人的意志是否独立。如果他是意志独立的,也就是说他是在本着自己的意思在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这就是债务承担。如果他的意志不独立,而是其履行行为代表的别人(债务人)的意思,那即便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也属于第三人履行,如果如果该第三人没有履行,其身后的那个人即债务人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你分析一下题干,很明显属于第三人履行合同。

参考资料: 原创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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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澈又耐心的饼干06
2010-02-04 · TA获得超过60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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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别的条件,我认为A应当选。

2,“瑕疵”指的是房屋本身有质量问题,导致丙受到损失。比如坍塌等。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题目信息没有显示甲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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