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继承问题
我家情况是这样的:姥姥有三个女儿大姨二姨和我妈。二姨从我记事起已经和姥姥家没有来往。自从早年我姥爷去世后。姥姥就一直和大姨生活在一起大姨没有结过婚。我母亲是2002年出的...
我家情况是这样的:姥姥有三个女儿 大姨 二姨和我妈。二姨从我记事起已经和姥姥家没有来往。自从早年我姥爷去世后。姥姥就一直和大姨生活在一起 大姨没有结过婚。我母亲是2002年出的国。2007年在国外突然接到大姨单位电话 说是大姨因医疗事故过世了 姥姥身体不好 时清楚时糊涂 被送到我二姨家了。我妈当时就联系二姨 二姨说已经把姥姥送到她家门口的养老院了。(由于一些原因我母亲至今没有回国)当时我妈妈联系我到养老院看姥姥。我去到养老院姥姥身体状况不是很好。身上已经长褥疮。一直跟我说二姨虐待她 不给她饭吃 不给她找大夫(当时养老院条件很差)把大姨和姥姥的钱全拿走了。大姨的钱里有我妈出国后给家里寄的7万元人民币。因为我当时小不懂姥姥的话 就以为像二姨说的姥姥糊涂了 之后二姨就把我拉走了 也给姥姥转了养老院。就再联系不上了。2008年我妈接到二姨的电话 被告知姥姥过世了。姥姥家的房子卖了。卖的钱和大姨留下的钱还有我妈寄回家的钱全部用于养老院给姥姥花了 说是给姥姥找了个高档养老院每天4000元人民币。自己还搭了不少钱。因为当时我母亲一些原因实在是不能回国。所以至今事情没有解决。想咨询一下相关法律 如果我妈妈明年回国和我二姨打这个官司 胜算是多少。如果找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谢谢 麻烦大家给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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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解答如下:
要分清楚情况:其一你大姨的遗产继承问题。若没有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她未婚,因而所有的财产归于你姥姥继承。 其二,你姥姥的遗产继承问题,存款和房子。存款而言,包括你大姨和你姥姥所有的存款都属于你姥姥的遗产,包括你母亲寄回家的7万元,也属于遗产。房产而言,你母亲和你二姨都有继承权,产权分割一般为一人一半。若已经变卖,也应该支付你母亲市场价的一半的售房款。
至于你二姨所说的包括出售房子的钱和存款都已经花费于你姥姥身上,是否属实,这自然可以向所在养老院核实,还可以了解到你二姨出售房子的时间是否是在你姥姥去世之后。如此而来,你母亲完全有理由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你二姨主张遗产分割。
要分清楚情况:其一你大姨的遗产继承问题。若没有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她未婚,因而所有的财产归于你姥姥继承。 其二,你姥姥的遗产继承问题,存款和房子。存款而言,包括你大姨和你姥姥所有的存款都属于你姥姥的遗产,包括你母亲寄回家的7万元,也属于遗产。房产而言,你母亲和你二姨都有继承权,产权分割一般为一人一半。若已经变卖,也应该支付你母亲市场价的一半的售房款。
至于你二姨所说的包括出售房子的钱和存款都已经花费于你姥姥身上,是否属实,这自然可以向所在养老院核实,还可以了解到你二姨出售房子的时间是否是在你姥姥去世之后。如此而来,你母亲完全有理由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你二姨主张遗产分割。
追问
首选非常感谢您耐心的回答。因为事情已经过去6年 我母亲如果打这场官司的胜算大吗?天津哪有打这种官司的律师事务所呢?费用大概会是多少呢
追答
律师不是说只接能胜诉的案件,而是可以帮助双方尽快化解纠纷。若要聘请律师,建议到你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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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产继承权就是指公民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有效遗嘱而承受遗产的权利。那我国《继承法》对于财产继承权的原则规定包括的相关性方面,下面将为此介绍有关财产继承权原则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对于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作就如下规定: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国家《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对于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作就如下规定: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国家《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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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质询,他们会给你依法处理家庭事物的方法。这是一个弯弯绕的过程,不是专业人士根本分不清主次之分,容易让你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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