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汉武帝时期创设监察制度的原因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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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那六条是: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档友罩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行闹、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岁,举为守相”.[21]
刺史有固定告兆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为什么汉武帝要建立刺史制度呢?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史记?平准书》载:(元鼎四年)天子始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自杀.行西逾陇,……陇西守自杀,……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边县.”武帝巡视地方时,很多地方贪官畏罪自杀,这说明地方吏治腐败情况是很严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监御史都没有向皇帝报告,可见他们的失职以及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完善,这促使汉武帝寻求建立一种更完备的地方检查制度来加强对地方郡国的控制.二、中央集权加强的必然结果.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他黜百家,独尊儒术,颁布推恩令、设置左官律、附益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西汉中央的王国问题.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必然要求.
刺史有固定告兆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为什么汉武帝要建立刺史制度呢?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史记?平准书》载:(元鼎四年)天子始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自杀.行西逾陇,……陇西守自杀,……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边县.”武帝巡视地方时,很多地方贪官畏罪自杀,这说明地方吏治腐败情况是很严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监御史都没有向皇帝报告,可见他们的失职以及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完善,这促使汉武帝寻求建立一种更完备的地方检查制度来加强对地方郡国的控制.二、中央集权加强的必然结果.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他黜百家,独尊儒术,颁布推恩令、设置左官律、附益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西汉中央的王国问题.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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