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特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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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雾神霾
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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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治体制而言,西方所有国家都是实行议会民主、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但在具体的组织方式上不同国家又各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模式、英国、德国的议会内阁制模式和法国的半总统制模式。
一、美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点是:
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哪一位总统候选人只要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即当选美国总统。当选总统所在的那个党即为“执政党”,上台组阁行使行政权。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在美国的权力体系中,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绝大部分权力都由两党人士掌控,第三党从未在真正意义上对共和、民主党构成实质威胁。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除个别当选议员是第三党、独立人士外,大部分议员都由共和、民主两党所得,并组成各自的党团。众院议长由多数党资深议员出任,参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另设临时议长。与西欧国家不同,即便在参、众两院获得多数席位也未必是执政党,只有总统所在的党才是执政党。在总统任期的中间,还有中期选举,主要是改选部分参议员和众议院全部改选。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其政党背景和痕迹淡化,没有哪一个美国总统全面领导过一个党,他难以通过党组织来控制国会、州和地方公职人员。美国总统不由国会选举产生,他不对国会负责。
5、这一政治体制模式的优点是:美国总统的权力较大,总统受政党的约束小,独立性较大,有利于较快地作出政治决断,提高执政效能。其弱点是:美国三大权力体系的相互制约与牵制明显,造成一些体制消耗。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官,最高法院又可以裁决国会和总统的法律、决定是否违宪。
二、英国、德国等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这类国家的政党政治及政权构成模式在西方较为普遍,包括如英国、德国、瑞典、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和西欧大陆的多数发达国家。它们基本上都是属于责任内阁制政体,是典型的议会民主制政体,其基本特点是:
1、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议员候选人大都由政党推荐或具有政党背景,多党参加的竞选是体现其所谓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设定了3-5%的门槛票,并实行以多数代表制为主的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大党获得多数议席。一般是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但也有议会的少数党组阁的现象,这尤其是在多个党进入了议会,且无一党获得议会相对多数的情况下更有可能。
2、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制约。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内阁总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能够挑选阁员,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宣布提前进行大选。
3、总统或国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在这一政体中,国王均为世袭制,总统多为间接选举产生,如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总统或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体责任。
4、政党大都是一个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但右翼比左翼要松散。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乃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对本党执政起着一种辅助作用,甚至可以对政府形成某些牵制。
5、这种政权模式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三、法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法国的政权模式是一种“半总统制”模式,既有总统制的特点,又有议会制的特征,其主要特点为:
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从原来的七年减为五年,同议会、政府任期同步。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权力不如美国总统大,但又远远大于内阁制国家的总统或国王。他掌管着国家的外交和国防大权,决定包括经济社会事务在内的各项大政方针,实际上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但他不是行政首脑,也不具体负责经济社会事务),主持内阁会议,享有对政府官员的任命权,并有权解散议会,宣布提前大选,还可施行宪法第16条规定的非常权力。
2、政府由获得下院即国民议会多数的政党组成,总理也由该党领袖出任,并由总统任命,政府主要职责是管理经济与内政事务,同时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质询并弹劾政府。
3、法国的总统和议会一般都实行两轮投票制(总统如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超过50%的多数,就不必再进行第二次投票),总统、议员都是由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出任。如果总统与获得议会多数的党不是同一个党,便会出现“左右共治”的政治现象,但一般都把在政府中当政的党视为执政党。近20年来,法国几次出现了这种“左右共治”的现象。
4、这种政治模式的优点是,权力相对分散,不易于导致专制和专权,总统握有一定的实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其缺点是,行政权力的分散使得政府权威较弱,不利于国家管理,而且“左右共治”现象又导致了政党间的争权夺利,损害了政党的形象,也不利于社会问题的顺利解决 议行合一是指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制度,在中国最为典型。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互有歧异,机构间权力互相制衡的制度,以美国为代表。
议行合一体制与三权分立体制按其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分析,有其相同点:(1)国家管理机构分立。不论是推行议行合一制的中国,还是实施三权分立制的美国,尽管两国根据各自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在机构内部行使的职权和设置机构数有别,但凭借着国家机关所发挥的功能不同,均分设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构(下略去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是行政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构;美国的立法机构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行政机构是联邦政府,司法机构是联邦最高法院。(2)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独立处理权。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权法、法律提案权、行政领导权、经济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社会管理权、军事权;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部分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拥有检察权。美国宪法授予立法机构立法权和人事批准权;总统职位拥有行政权、立法倡议权、外交权和军事权等;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
显而易见,议行合一体制与三权分立体制的相同点只仅仅是体制中最基本的部分,两种体制的差异却是关键性的部分。
首先,法律地位有异。在中国,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从属于它。从权力结构看,只有一个权力中心——全国人大,另外三个机构是派生。因此,四机构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既平等又独立,不存在依附和从属关系,也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因此,三机构无权力中心,处于相对独立又相对分散的状态。
其次,产生渠道不同。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级人大选举产生,不由选民选择,属间接选举,美国参众两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行政机构而言,中国国务院的主要人选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由全国人大选举,并对人大负责,国家主席是国家之首,经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美国总统既是国家之首,又是政府首脑,通过直接选举(选民投票)和间接选举(选举人团)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与参众两院没有直接联系。再看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的。
第三,授权方式存在差别。议行合一体制反映的是单一授权方式。选民通过一次性投票(五年一届)把管理国家权力授予立法机构,再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管存在着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市、省、全国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这样两种不同的选举,但对选民来说,授权方式是一次完成的;三权分立体制是一种复合授权体制。选民不仅在同一时期授权给不同的对象(总统或参众两院),恰逢参众两院选举与总统选举同年,而且还在不同时期授权,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任职两年改选,总统任职四年改选。
第四,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议行合一体制,由于法律地位不平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四机构间的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全国人大制约着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后者无权对全国人大进行相应的或交叉性的制约。管理权与责任主要集中于全国人大,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只有部分管理权与责任,权力不交叉,各自本身是一个权力主体,据此,可以将议行合一体制这些特征概括为单向式、集中式;三权分立体制内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同时,三机构的权力又有交叉性,因此,三机构存在着双向或多向制约,并且,制约是平等的,有互补性。总统由选民选举,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叛国等)受参众两院弹劾与罢免,参众两院定期改选,总统无权解散议会,参众两院任何一项议案要成为法律须由总统签署,除非在总统拒签后参众两院再2/3多数票通过,议案自然成为法律,参众两院有权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名的主要行政官员,与此同时,通过立法授权、年度拨款和委员会调查等方式制约总统,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受到总统与参议院两大机构的牵制,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并对总统行政命令和参众两院议案进行违宪审查。这样,管理权与责任分散于三机构之中,三权分立体制特点可概括为双向(多向)式、分散式。根据这些特征,有人提出“1787年的制宪会议并未创立一个三权分立的政府,所建立的只不过是一个各系统分享权力的政府”。
floater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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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楼上解答的那么复杂。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核心仍然是资本主导一切。所表现的形式尤如笼中鹦鹉轮流换,一会儿换一个白鹦鹉,过个四五年,再换个黑鹦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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