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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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广利
2017-06-29 · 资深法律行家,专注法律问题
戚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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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在其他国家,未成年人被定义的年龄范围不同。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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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奇思gA
2020-04-1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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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为 心 中 的 自 己"

B E   Y O U R S E L F


迟迟没有提笔写这篇文章,因为我实在没有应有的理性去陈述事件,而是满腔的愤怒以及对未成年性教育的悲凉与恐慌。


“N号房”事件尚未平息,这两天「鲍某明性侵14岁“养女”」事件又迅速刷屏全网,一石激起千层浪。


年过40的鲍某明,头顶名校毕业、中美律师、上市公司高管的光鲜光环,对14岁少女进行了长达三年的侵犯。


这三年里,这个14岁的小女孩,没有朋友、没有家人、没有隐私,长期被精神控制,3次报警,2次立案,1次撤案,多次自杀未遂。


更让人感到难过的是,女孩的创伤后遗症很严重,很长一段时间都需要接受系统的心理疏导...



针对这起涉嫌性侵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4月11日中午,鲍毓明再度回应性侵养女事件,表示:控诉内容存在不实,14岁以后的性关系是你情我愿,将适度维权。


随着《南风窗》对鲍毓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这一丑恶事态的揭露,本以为“保护少女免受性侵害”已经深入每个人的心里。但现在看来,浪潮之下,仍有看不见的暗礁。


随着鲍毓明的再度发声,先是鲍毓明的姐姐称两人根本不是养父女关系,而是指向暧昧不清的“恋爱关系”;还有一部分舆论竟将案件的责任,引导至“女孩母亲监护失职”。


眼下,无关伦理背后的“真相”,我相信所有观者都发自内心的想问:


对于一个14岁的孩子来说,没有接受正规的性教育,没有正确的性认知,她真的懂得什么是“愿意”吗?


我们该明白,当一个孩子的人格被暴力摧毁时,无论是否愿意,他生命中的很多事情都改变了.....



我,14岁,

一个不懂何为“强暴”的女孩


在女孩李星星14岁那年。母亲通过网友认识了一个男人。男人学识高,工作好,且能言善辩,体贴入微。40岁还没有结婚的男人,不急着找另一半过日子,而是说自己一直想有个孩子。


2015年很快从春天走到了秋天。接触半年之后,母亲做了一个决定:把女儿给眼前这个怎么看都“无比可靠”的男人收养。天真的母亲以为把女儿交给了一个好人,却从未想到是亲手把女儿送到了地狱。


鲍毓明以“养父”之名,对幼小的李星星进行了长达3年的性侵。


就是这样一个人面兽心的渣儿,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做了什么呢?不让她上学,不让她社交,将她严格监控在自己的掌握之下,并培养成他的性奴隶,就连经期也不放过。


“爸爸”却像铁桶一样箍住她,摸她。


巨痛,从下体一直冲到肚子里来,她流血了。


李星星一整夜没有睡。


第二天,肚子还是痛,去洗手间一看,又流血了...


一个年幼的“养女”,一个连“被性侵”都是通过查百度才知晓的女孩。


2016年初,刚满14岁的李星星拿到手机,在百度上查询“下体疼痛的原因”,弹出一个医生诊疗的对话框,看头像是一位“医生奶奶”。李星星告诉医生发痛的起因。


“你被强暴了。”


这是李星星人生第一次直面这句话。


她想了一会儿,是什么意思,然后听从“医生奶奶”的指导,报警了。


之后的几年里,多次报案,多次撤销立案。



在那个“家”里,鲍某明开始给李星星洗脑及实行思想与行动的控制,给她播放未成年人性题材影片,里面有很多爸爸、妈妈和孩子之间的色情场面。


强迫她去接受这些扭曲的,违背伦理的性教育。


鲍某明家中电视上的色情片,大多是未成年人性题材


而在中国未成年人教育中,不论是学校还是家庭,性教育是完全缺失的、甚至被忽略至无形的字眼。


国产电影《嘉年华》中,少女小文和新新,遭到当地商会会长性侵,事情发生的时候,两个女孩甚至不知道“处女膜是什么”,也并不能完全理解“性”的意义。


图片来源自网络


得知女儿被性侵之后,你们知道女孩的妈妈做了什么吗?


她粗暴地剪掉了女儿的头发、扔掉了女儿的衣服,企图摒弃小文身上的女性特征,认为这是祸害。


但被渴望的“性”,是这些连身体都尚未发育完全的女孩们的错吗?


在鲍毓明事件爆发之后,很多人勇敢地说出了自己儿时遭遇性侵、或是性骚扰的亲生经历,其中绝大部分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包括老师、邻居、甚至至亲。



其实很多儿童性侵受害者都是这样的心理,希望说服自己那是爱情,以防自己的认知失调和人格破碎。那是一个女孩遭遇痛苦,无力接受所产生的“应激反应”。


图片来源自网络


台湾女作家林奕含,根据自己13岁时亲身经历的性侵事件,写成了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在遭遇老师李国华的侵犯之后,房思琪的内心建构完全倒塌了。面对老师一次次的侵犯,她只能说服自己相信,她和老师之间,是存在“爱”的。是这样的信念,支撑着她得以存活。


她在文中写道:“我会说服自己爱上施暴者,这样就不会觉得自己太脏,就不会那么痛苦。”


图片来源于网络


林奕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式的强暴



妈妈说:

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


事实上,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研究能够证明,性教育会让孩子提早或增加性行为的发生。相反,正确的性教育反而能正面地影响到孩子,对于家长们来说,问题可能不是“要不要教”,而是“怎么教才合适。”



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的中国父母却从未思考过这个问题。这一现实,在林奕含的书中同样被印证:


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我们的家教中,似乎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


妈妈诧异地看着她:“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


思琪一时间明白了,在这个故事中,父母将永远缺席,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还没开学。


家长的避而不谈,孩子的一知半解,会带来许多负面的结果。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孩子连性器官都不了解,又如何去解释和分辨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一切呢?


当他们遇到应该说“不”的情形时,他们可能不会拒绝,因为他们没有机会去学习怎样说不,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是可以在那些情况下坚决说不的。



特别是在遭受他人不恰当的言行举止时,孩子可能不敢第一时间告诉父母以寻求帮助;或者是即使有勇气透露部分信息,也会因为父母负面的情绪和言语反馈而选择不再说下去。


我们的学校、我们的家庭,避讳谈论“性”本身,不会教女孩子们表达“不”,更不会教男孩子分辨“同意”,这为社会带来更多隐性的威胁。



图片来源自“一席”



“我原谅了他,

因为这样我才能活下去。”


在很多强奸犯罪的案件中,性与权力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


对于小说中的房思琪来说,一直敬仰的老师就是一种无法拒绝的权力山峰。她说,自己的故事就是有一个老师,常年用他老师的职权,在诱奸,强暴、性虐待女学生。


无数女孩像房思琪一样,用自己痛苦的一生、在蔓延的伤害中,企图找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问题。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关于性的暴力和其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止于个人的恶行,更是整个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缺失的性教育、扭曲的性观念,摧毁着孩子们的自由乐土。


就像人们叵测李星星“缺爱”的心理是否带有性的暗示。


就像《洛丽塔》电影里中的亨伯特教授被美化为追寻“生命之光、欲念之火”的人。


图片来源自网络


就像有人踩着法律边界行走,把与幼女恋爱变成一种优越感。


电影《水果硬糖》里有一段话:“如果一个小孩想尝试与你调情,你该装作没看见,而不是鼓励她。”



一个尚不知道何为“不”、何为“同意”的孩子,不是诱哄之下遭遇侵犯的理由。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声讨,更重要的是教育。不仅仅教会他们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教会他们尊重他人,遵守道德。


房思琪说:“我原谅了他,因为这样我才能活下去。你们不能原谅他,因为这样其他女孩子才能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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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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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没有责任能力的婴幼儿和限制责任能力的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政府一贯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努力。

  在家庭保护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同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在学校保护方面,学校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在社会保护方面,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多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鼓励新闻媒介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各级政府也应积极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及设施。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有毒有害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活动场所。我国法律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国家还规定,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等部门负责送交监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在司法保护方面,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对审前羁押和审后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要与成年人分别看管、关押;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新闻媒介不得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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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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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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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迎念4
2017-04-24 · TA获得超过15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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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包括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等。当未成年人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
这些法律手段主要有:
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等。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被殴打、强奸、伤害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如未成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花费的医疗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儿童被拐卖,该儿童或其家长请求公安机关邓以解救和保护,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拒绝保护,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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