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家思想对中国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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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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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影响

1、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

法家的政治思想,由于切合时代环境的需要,把中国历史推向一个暂新的局面。秦始皇推展中央集权的措施,实得力于韩非、李斯思想的运用;

而后汉代的大一统,虽然沿袭“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实际上政治上采用的手段是外儒内法,这样才能有效地巩固中央集权。

以至后来的唐代武皇时期、宋代的分封制时期、元代大一统、明清以至近代史,对于维护祖国疆域的领土完整和统一,法家思想都起着主导的作用。

而大一统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政策和法律的严明易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家重视法治,首先采取的措施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措施是“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 

3、大力提倡法的拘束力和权威性。

强调人民和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把法的公平性、权威性和拘束力综合到一起。《商君书》也认为君主应受到法的制约。

正如资产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法家关于法律与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有其超越其时代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二、负面影响 

1、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不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有其滞后性。

如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

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也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这一纯功利的刻薄寡情主义,曾迅速导致了秦亡。 

2、法自君出,实行“独断”,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 

法家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臣下不得行使。从而建立起一种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事实上,历史上众多的朝代都是因为这一因素而最终导致灭亡。独断专行,并不利于皇权的长治久安。 

3、“强国弱民”,在根本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韩非甚至主张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

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活时,他们就不会再等待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到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 

三、总结。

总之,法家所做的一切,是为了国家的富强,为了让国家在当时恶劣的环境下生存,不被吞并。以当时的社会条件来看,法家的思想是非常进步的。

但是作为一把“双刃剑”,法家思想对后世政治的影响,既有它强大的积极作用,也有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

扩展资料:

法家学派来源

法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东汉史学家班固的《汉书》说“法家者流,盖出自理官。”意思是,法家这类人,大概都是从理官发展而来。

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

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即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观念。

战国时期法家先贤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乐毅、剧辛相继在各国变法,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可以使平民通过开垦荒地、获得军功等渠道成为新的土地所有者。

让国人平民有了做官的机会,瓦解了周朝的等级制度。从根本上动摇了靠血缘纽带维系的贵族政体。

老镇玫瑰90琐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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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基本主张及其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春秋战国之际,身处社会激变中的人们大都将孔子学说视为迂调之论。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大力提倡早已过时的“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法家不同,他们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无尚的权势,制定严密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与残酷而且有震摄力的刑罚才是君主治国的法宝。所谓“威不二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法家献给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因此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 “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针对儒家的“亲亲”、“父父”、“子子”宗法等级制,他们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样这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中国法家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不可混为一谈,西方的法治,其基本的理论是天赋人权,而法家的法治,其基本的指向是针对西周而来的礼治,西方的法治与民主相联,以民主为基础,并以法治来捍卫民主;而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西方的法治以权利为核心,它的作用是用来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刑罚发达,而私权利不足。 在法家的“法治”统治下,除了权力,道德、良知、是非、公正等等无足轻重,一切以法为标准,言行全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君主手操刑、赏二柄,无敌于天下。这种简单易行的学说,在当时不仅深受统治者的赏识,而且也易于平民百姓的接受,多年的战乱、动荡使人们渴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一天下,稳定社会。于是,以“法治”为理论指导的、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制帝国王朝应运而生。 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中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他们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正因为如此,中国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 但却始终不曾出现真正的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论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为政太急、役民过酷。专制制度在残性的“法治”理论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秦王朝统一后,将天下人置于法网之中,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当统治尚陶醉于“皆有法式”、“专任刑罚”的成果之中时,平民百姓却饱尝了“法治”之苦,对于秦政权深感失望,统一了16年的秦王朝很快就覆灭了。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声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对“法治”亡国的反省中,人们注意到儒家“礼治”思想的优势。“礼治”在强调君主权威的同时,也强调君主的自律;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强调保民。更重要的是“礼治”的主张可弥补专制主义的某些缺陷,缓和“法治”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滥罚,使“法”在实施时能得其“中”。儒家思想因此而复活,“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从此,是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成了中国古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公开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异常坎坷艰辛。 法家法治的功绩与缺陷 春秋战国之际,身处社会激变中的人们大都将孔子学说视为迂调之论。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大力提倡早已过时的“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于是,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他们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无尚的权势,制定严密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与残酷而且有震摄力的刑罚才是君主治国的法宝。“威不二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法家献给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因此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国家与法律是“禁暴”、 “止乱”的工具,认为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轻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认为要“禁暴止乱”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针对儒家的“亲亲”、“父父”、“子子”宗法等级制,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样这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法家的“法治”理论将一切复杂问题简单化,在“法治”的统治下,除了权力,道德、良知、是非、公正等等无足轻重,一切以法为标准,言行全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君主手操刑、赏二柄,无敌于天下。这种简单易行的学说,在当时不仅深受统治者的赏识,而且也易于平民百姓的接受,多年的战乱、动荡使人们渴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一天下,稳定社会。于是,以“法治”为理论指导的、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制帝国王朝应运而生。 一分为二地看,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中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他们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正因为如此,中国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 但却始终不曾出现真正的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论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为政太急、役民过酷。专制制度在残性的“法治”理论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秦王朝统一后,将天下人置于法网之中,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当统治尚陶醉于“皆有法式”、“专任刑罚”的成果之中时,平民百姓却饱尝了“法治”之苦,对于秦政权深感失望,统一了16年的秦王朝很快就覆灭了。 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声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对“法治”亡国的反省中,人们注意到儒家“礼治”思想的优势。“礼治”在强调君主权威的同时,也强调君主的自律;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强调保民。更重要的是“礼治”的主张可弥补专制主义的某些缺陷,缓和“法治”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滥罚,使“法”在实施时能得其“中”。儒家思想因此而复活,“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成了中国古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公开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异常坎坷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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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无忌007
2015-09-30 · TA获得超过4.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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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并非以主张“依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是以“权,术,势”逐级统治为根本,建立了名为法治实为人治的“以法治国”封建规章体系,法律是君王统治约束臣民的工具(见后文:法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区别),而并不是现代民主“依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人治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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