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教师法》中的第十四条之规定怎样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该怎样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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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享有言论、集会、结社及游行示威等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剥夺政治权利当然不可以。
所谓故意犯罪,是指主观故意犯罪,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这主要是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我需要解释的是,比如说,行为人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则不会丧失教师资格。另外,就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会被剥夺教师资格,如果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则不会被剥夺。在我国主刑从重到轻依次为,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该是罪行比较严重,所以需要剥夺其教师资格,但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处罚的,或者只是单处罚金的,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的,那么就说明行为人所犯的罪不是特别严重,那么就不应该剥夺其教师资格。
所谓故意犯罪,是指主观故意犯罪,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这主要是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我需要解释的是,比如说,行为人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则不会丧失教师资格。另外,就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会被剥夺教师资格,如果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则不会被剥夺。在我国主刑从重到轻依次为,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该是罪行比较严重,所以需要剥夺其教师资格,但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处罚的,或者只是单处罚金的,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的,那么就说明行为人所犯的罪不是特别严重,那么就不应该剥夺其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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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跟犯罪粘边的人就不能当教师,特别是被发现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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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为:如果1.一个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或者2.故意的犯罪了,且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就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不能当老师了。如果取得教师资格以后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就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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