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中,什么是中央固定收入的税种呢?
中央固定收入是指按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划定的中央财政单独享有的收入。在不同预算体制下,中央固定收入的范围有所不同。
1985年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体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 军工企业的收入。
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收入。
扩展资料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