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缺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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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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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培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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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共和新路街道的徐老伯年过八旬,不久前突发急病住院,动手术需要亲属签字,而老人唯一的亲人却拒接居委会干部的电话。情急之下,隔壁小区的志愿者朱建平出面签了字。朱建平不是老人的亲属,签字为什么管用?她有个很特殊的身份:徐老伯的“志愿监护人”。
  “志愿监护人”是共和新路街道老年协会“银发盾牌”为老服务项目组新推出的服务举措:针对高龄孤老等特殊老人,老年协会挑选志愿者担任其监护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志愿监护人”为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继徐老伯之后,第二例“志愿监护人”配对案例正在推进。这在上海社区是全新的尝试。
  监护制度是民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被监护人之列,但对老年人来说,情况没有这么简单。
  “银发盾牌”项目负责人黄月华介绍,随着上海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社区出现越来越多与监护人缺位有关的涉老纠纷,“常见的情况有几类:一类是多子女老人,身体状况良好、意识清晰的时候没有指定监护人,遭遇重大疾病后,子女之间产生监护权纠纷,老人得不到应有的照料;第二类是孤老或者‘失独’老人,他们没有子女,生病动手术、入住养老院时常常遇到麻烦;第三类是不和子女同住,或与子女关系比较差的老人,发生徐老伯那样的紧急事件,找不到子女”。
  徐老伯就属于第三类老人,他再婚长达30年,不久前爱人因病去世,爱人的小辈要求他搬离住处。徐老伯的亲生儿子早年去世,孙子已经成家,住得离老人很远,无法经常上门照料。在“银发盾牌”的咨询服务现场,徐老伯曾向闸北法院的莫庆娣法官表达了厌世的念头。维权事宜解决之后,老人仍然情绪低落。他担心将来遇到急难事,没有人陪伴在侧,也没有亲属为他提供帮助。
  黄月华见过太多类似的事件,很早就有为老人寻找“监护人”的念头。她咨询了同为项目组志愿者的律师李东方,提出把资深的为老服务志愿者“升级”为监护人的设想。
  李东方告诉记者,2013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创设了老年人可指定监护人的条款,为“志愿监护人”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将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据此,项目组把“志愿监护人”付诸实践。项目组与徐老伯所在的柳二居委会取得联系,经老人和他的孙子同意,选定朱建平和老人的孙子共同担任监护人。朱建平是长期为独居老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的志愿者,和徐老伯有不错的交情。项目组和居委会起草了一份“指定监护人证明”,写明如徐老伯遭遇突发事件,朱建平有权从老人的利益出发,提供必要的帮助。现在,朱建平几乎每天都会联系徐老伯,不时到老人常去的闸北公园见面交流。
  李东方指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老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不得处理老人的财产,一旦老人失智,监护人负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责任。黄月华说,比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志愿监护人”属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监护人。
  继徐老伯之后,项目组还打算为辖区一名“失独”母亲配备“志愿监护人”,配对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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