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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由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日预缴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七日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自行汇算,进行年度申报。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照流转税规定的期限一并申报。(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由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日预缴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七日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自行汇算,进行年度申报。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照流转税规定的期限一并申报。(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参考资料: http://www.zjcxcs.gov.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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