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人的时候天天让加班不用人了天天不让加班这属不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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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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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加班存在违法的可能性,不加班不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的规定,排除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和工会同意,且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天天加班的,如果某天超过3小时,全月超过36小时违法。
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从多方面现在加班,用人单位不安排加班,是法律支持和提倡的。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的规定,排除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和工会同意,且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天天加班的,如果某天超过3小时,全月超过36小时违法。
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从多方面现在加班,用人单位不安排加班,是法律支持和提倡的。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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