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需要带着什么去教育局
一般来说,小学转学需要以下手续:
1.监护人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联系单”后,学生家长转入学校核准并加盖教导处章,再交还原就读学校。
3.原就读学校接到加盖接收学校教导处章的“转学联系单”后出具“转学证明”。
4.学生及家长持有效的转学证明、户口本、学生成长记录册、学籍卡(复印件)、健康卡、预防接种记录卡等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
5.外省市户籍学生应首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教委提出申请,镇(街道)教委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注意事项:
1、不频繁转学
到了一个新的学校,会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适应,有的适应不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心情和学习成绩,所以最好在小学阶段不要给孩子频繁转学。
2、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最好是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不要擅自做主,自己认为给孩子换个好的学校,就是为孩子着想,万一孩子不领情,那反而会弄巧成拙,所以问问孩子是否想转学很重要。
3、看看孩子成绩:
转学一般都是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如果孩子成绩特别差或者特别好的情况下,那就不要给孩子转学了,学生自身学习主动性才是主要的。
4、原学校申请:
不得不转学,那需要向原学校申请一下,这样在办理学生学籍的时候也容易一些,也是最基本的礼仪礼节。
5、转入学校领取转学申请表:
办理转学一般是在转入的学校领取转学申请表,领取后,转入的学校填写盖章,然后到原学校再盖章,必须是有了接纳的学校才能转学。
6、学籍平台审核同意:
在纸质版完成后,申请表一般是一式三份,原学校和转入学校各留一份,一份是县教育局一份,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陆学籍平台,审核同意,转入学校再接受同意,就完成了转学学籍的办理,不办理学籍的话,表示没有转学。
一、非异地转学
申请表由转入(出)或借读学校及学区(教委办)审核签盖章后,交县(区、市)教育局初教股审核盖章。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学籍卡原件
3、义务教育登记卡
4、转学证明书或转出回执
5、转学须提供户口簿原件等材料。
二、异地转学
异地转学需要四方核办: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
1、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学校,需要重新发起)。
2、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3、转出学校核办。
4、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5、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
扩展资料
转学后的学籍处理
1、学生因家庭搬迁等情况要求(在市内)转学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及住房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校可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后,由校长批准并且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出转入。
3、其它情况一律不予转学。
4、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学籍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推荐于2018-02-14
1、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转学证明。
2、初中学生转出,家长持转学证明及该生户口,到基础教育一股办理转出手续,将转学回执送交该生转出学校,并提取档案。城区中学之间不准学生转学,只办理去外地就读的转出手续。
3、城区小学生在本市内转学,必须持该生户口、父母房产证和转学证明到基础教育一股办理转出手续;乡镇间小学生转学直接到中心校办理手续。
(二)学生转入程序
1、由家长持转学证明、户口和父母房产证到基础教育一股办理转入手续。转入乡镇的小学生直接到乡镇中心校办理手续。
2、由外地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持当地教育局签发的转学证明,到基础教育一股办理手续,并提交该生学籍档案。
3、转入城区的初中、小学学生,按照父母房产证所在的学区安排学生入学,无房产证的按户口所在街道分配到班额相对较小的学校就读。
4、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按哈市教育局规定可持暂住证和转学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具体办理转学手续的步骤如下:
一、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二、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三、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四、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五、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六、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备注:
申请休学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规定”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申请休学应准备的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休学(复学)情况登记表,并记入学生登记表。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应附在休学证明存根后。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后,报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可根据监护人和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局基教科注销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