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东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
河南省山东商会(英文名: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enan)。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
本商会是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山东企业及山东籍(或祖籍山东)人士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体商户,自愿参加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组织,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法律、政策法规为依据,加强在豫山东企业间的联络与沟通,弘扬公平正义、诚信礼让、敢闯善赢、大度豪爽等优秀的齐鲁文化,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为促进豫、鲁两省经济发展与合作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德化街 68号友谊国际广场 6楼。 第六条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交流及联谊活动,为会员加强联络、增进友谊、开展合作搭建平台。
第七条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诚信爱国、合法经营、公平交易、规范行为、自警自律。
第八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深入开展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及立法建议,反应诉求、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切实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掌握国内外企业发展动态,收集企业信息,通过会刊和网站等形式进行发布;开展法律、政策、技术、财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等服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十条根据发展规划,结合企业特点,积极促进企业间的经济技术联合,做到强强联合,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第十一条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的山东籍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分别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 、单位会员: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2 、个人会员: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与工商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国营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会议决议;
3 、交纳会费;
4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
1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资源共享;
4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 、向本会反应情况,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四条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和 河南省民政厅 核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 代表 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4 、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7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或修改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以上人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召开紧急会议或采用书函、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名单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在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时,由监事长或监事长在监事会内指定的临时代理人列席该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1 、 对商会决策及财务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 、 定期对商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 、 对离任商会领导进行财务审计;
4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商会常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部、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商会需要,可聘请国内外有影响的政要、知名人士及技术和管理专家为商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主持公道,秉公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 、热心商会工作;
4 、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5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6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 、秘书长为专职;
8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9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最长不可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由会长会议提出人选,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并提请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并经河南省民政厅 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的职权
会长 :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 :
1 、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处理专项工作;
2 、参与商会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
3 、受会长委托可代表商会参加外事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1 、主持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拟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资助和捐赠;
3、政府部门委托相关事务所拨经费;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收取一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4/5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接受监事会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收支运行情况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由监事会每月审查一次,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将财务收支运行情况予以公示。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商会监事会、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4 月 16 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