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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侵吞国资的宪法故事
红旗机械厂是一家老牌国企。在计划经济时代,红旗机械厂生产的多个型号的卡车为共和国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20世纪90年代,红旗机械厂转企改制,企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2001年,赵平开始担任红旗机械厂厂长。为了达到侵吞国资的目的,赵平利用财务报表造假等手段,愣是把一个效益良好的国企整成了“破产”。不少职工被买断工龄,下岗再就业困难。
其后,赵平指使其子赵蒙通过银行关系贷款收购红旗机械厂。一个市值数亿元的国有大厂被以极低的价格转让。2002年5月,赵蒙又将红旗机械厂转让给某机械装备制造公司,牟利上亿元。
2003年7月,赵平父子非法侵吞国资的行为被媒体曝光,当地多部门介入调查。2004年11月,赵平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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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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