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抢劫罪中以轻伤为既遂要件是否合理?请大神指教~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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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理,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核客体,人身权+财产权。行为人首先是通过侵犯人身权后实现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目的;因此,在该罪的犯罪构成中,人身权的保护是首要的、第一位的。其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的立案标准之一,要求两个以上轻微伤或一个轻伤结果,因此,轻微伤很难构成其他犯罪原因是,其他犯罪动机并非劫财害命。二抢劫罪却不同,被害人往往非死即伤。如果不以严格的标准作为立案条件,既不利于对暴力犯罪的防范,也很难实现刑法罪责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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