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的有效期分为领购后和开具后两种情况:
1、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后的有效期:
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规定在什么期限内必须开完,只要不是更换发票版本,可一直使用。
如果期间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更换发票的版本,则按照通知要求,未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2、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效期: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年必须入账。
当年如果未入账,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次年5月31日前)。
扩展资料: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的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第六条规定了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 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4、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180天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普通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普通发 票开出后有效期是次年的5月31日,超过次年的5月31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07.01后3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