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规、规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门制定的?
1.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2.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3.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4.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
5.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简介:
1. 法规 : 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2.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2,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规章的执行权: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017-11-01
全民代表务委员制定修改除应由全民代表制定律外其律;
二 务院根据宪律制定行政规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代表及其务委员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实际需要同宪、律、行政规相抵触前提制定性规
四 民族自治民代表权依照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 务院各部、委员、民银行、审计署具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根据律务院行政规、决定、命令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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