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家族结构是怎样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功能?
主要是想了解一下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家族结构对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有何作用,这种结构的特点有哪些?谢谢!...
主要是想了解一下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家族结构对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有何作用,这种结构的特点有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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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传统社会家与国的组织系统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受中国长期以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影响,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家与国的组织系统与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
(一)家族的概念及特征
家族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与变更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重新注视社会的演变,展望文化的前方,不得忽视家族文化在其中的重要性。同样,在迈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学前沿阵地里,也是要注重对家族文化的开发与研究,
家族是指在农业社会经济结构里为了满足一定的生产实践与生存的需要建立在血缘关系或边缘关系基础上的具有一定政治法律功能与伦理约束力的民间社会组织。
家族的主要特点有:
(1)家族产生于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土地对人的制约较大,因而土地制度对家族的聚居状况、组织结构等诸多方面有较大影响。二来,农业社会中传统文化思潮对家族制度深化有着本质性的影响,其中儒家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成为家族文化的核心。
(2)为了满足一定生产实践的需要是家族形成与延绵的重要原因。
农业社会的生产力状况相对落后,通过血缘关系及边缘关系可以将单个的人组合起来增强生产劳动的能力与防御力等生存与发展的综合力。
(3)家族具有一定的政治法律功能以及伦理约束力。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国家的组成、政治结构与国家活动都以血缘与政治的二重原则为依据,国家认同族长、家长治族与治家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是通过制定一定的本土公约或“乡规”对村落社区加以教化与约束体现出来的。
(二)乡土社会中家族势力存在的原因
这里所指的家族势力是指家族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政治法律、伦理及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村落这一乡土社会形式离政府的控制较远,正规国家政权在其中并不施行直接控制。因为作为封建政府得知在社会上家族的观念实际约束力量是相当强大的。所以,它是把自己的社会监察功能让出给了村庙长老、地方头人或家族族老。正如费孝通先所指出的“中国传统的农业经济不足以提供横暴型的政治所需要的大量资源,因此帝王通常采用‘无为而治’来平天下,让乡土社会用自己社区的契约与教化进行社会平衡,从而产生了农村长老统治的局面,”
(三)乡土社会家族势力复兴的原因
在改革前三十多年,在中国有一种意识占主导地位。它认为家族与新国家是绝对对立的,因而家族便被列为与封建国家及其神权相等的旧社会遗毒被取消。但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它却从来没有退出乡土社会。传统家族制度下产生的社区认同,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乡土村落中延续千百年并为百姓熟知,遵守与承认,人们乐于用这些方式交流交易和进行生产。而实行公社制度、大队与小队的划分制度等极度的集体化行为过分地否认社区里的认同与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民约乡规等民间制度,这导致了人们更加企望对原有传统社会秩序的回归。
1979年农村改革以后,家族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导致了家户经济的再兴。政府公有力量消减,政府对农村经济的直接干预被撤销。随之,50年代创造出来的“集体”精神也被削弱。然而,这时生产成为个人和家户的事,公益事业和社会互助亦变成了民间的事。一时,社会生产与生产的社会互助缺少组织者与资源在传统家族认同与社区网络关系的促动下,人们再次因家族因素与婚缘关系走到了一起,思考共同面对的问题。由于村落里人们信任的转移,“家族”逐步回到地方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一)家族的概念及特征
家族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与变更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重新注视社会的演变,展望文化的前方,不得忽视家族文化在其中的重要性。同样,在迈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学前沿阵地里,也是要注重对家族文化的开发与研究,
家族是指在农业社会经济结构里为了满足一定的生产实践与生存的需要建立在血缘关系或边缘关系基础上的具有一定政治法律功能与伦理约束力的民间社会组织。
家族的主要特点有:
(1)家族产生于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土地对人的制约较大,因而土地制度对家族的聚居状况、组织结构等诸多方面有较大影响。二来,农业社会中传统文化思潮对家族制度深化有着本质性的影响,其中儒家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成为家族文化的核心。
(2)为了满足一定生产实践的需要是家族形成与延绵的重要原因。
农业社会的生产力状况相对落后,通过血缘关系及边缘关系可以将单个的人组合起来增强生产劳动的能力与防御力等生存与发展的综合力。
(3)家族具有一定的政治法律功能以及伦理约束力。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国家的组成、政治结构与国家活动都以血缘与政治的二重原则为依据,国家认同族长、家长治族与治家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是通过制定一定的本土公约或“乡规”对村落社区加以教化与约束体现出来的。
(二)乡土社会中家族势力存在的原因
这里所指的家族势力是指家族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政治法律、伦理及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村落这一乡土社会形式离政府的控制较远,正规国家政权在其中并不施行直接控制。因为作为封建政府得知在社会上家族的观念实际约束力量是相当强大的。所以,它是把自己的社会监察功能让出给了村庙长老、地方头人或家族族老。正如费孝通先所指出的“中国传统的农业经济不足以提供横暴型的政治所需要的大量资源,因此帝王通常采用‘无为而治’来平天下,让乡土社会用自己社区的契约与教化进行社会平衡,从而产生了农村长老统治的局面,”
(三)乡土社会家族势力复兴的原因
在改革前三十多年,在中国有一种意识占主导地位。它认为家族与新国家是绝对对立的,因而家族便被列为与封建国家及其神权相等的旧社会遗毒被取消。但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它却从来没有退出乡土社会。传统家族制度下产生的社区认同,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乡土村落中延续千百年并为百姓熟知,遵守与承认,人们乐于用这些方式交流交易和进行生产。而实行公社制度、大队与小队的划分制度等极度的集体化行为过分地否认社区里的认同与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民约乡规等民间制度,这导致了人们更加企望对原有传统社会秩序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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