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尿潜血1+,请问会影响录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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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知
2017-12-12 · TA获得超过431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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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没问题,参照体检标准的话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者复检。

1.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尿潜血1+是尿常规化验单上的结果。尿潜血1+、尿潜血+1、尿潜血一个加号这三个不同的表述都是同一个意思。尿潜血1+的意思是尿液经离心沉淀后在高倍显微镜下发现了10个血红细胞。

出现“+”表明肾脏的固有细胞已经开始被损害,肾脏的滤过功能已经开始受到免疫介质复合物的损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疗,损害、增生的肾小球的数量会越来越多,肾脏的破坏程度会逐渐增大。此时就我们应该接受系统正规的治疗,从而有效抑制肾脏纤维化的发展。

JS江苏中公教育
2017-12-02 · TA获得超过60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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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您只是尿潜血1+,目前没有确定病症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有时候一些不良饮食习惯也会造成化验的结果不准,建议去医院详细的检查一下,如果有问题的话医院也会通知你复查,注意体检那几天的饮食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应该就没有问题了

  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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