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药家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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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药家鑫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来看,一是开车将人撞伤,二是连捅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
1、第一个阶段,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一方全责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存在以下情况:
酒后、吸毒后驾车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第二个阶段。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药家鑫希望被害人死,是主观故意。客观上,药家鑫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至于网上的“激情杀人”之辩,纯属是脑袋发热,胡说八道,简直是放弃了为人的最后一点良知。
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例如:丈夫甲一日提前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妻子乙和另一名男子丙正在通奸,甲一时气愤,从厨房拿了菜刀将乙、丙杀死,本案中的甲即为“激情杀人”。
药家鑫一案中被害人行为无任何过错,更谈不上严重过错,因此不能认为是激情杀人。更何况"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综上,药家鑫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1、第一个阶段,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一方全责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存在以下情况:
酒后、吸毒后驾车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第二个阶段。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药家鑫希望被害人死,是主观故意。客观上,药家鑫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至于网上的“激情杀人”之辩,纯属是脑袋发热,胡说八道,简直是放弃了为人的最后一点良知。
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例如:丈夫甲一日提前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妻子乙和另一名男子丙正在通奸,甲一时气愤,从厨房拿了菜刀将乙、丙杀死,本案中的甲即为“激情杀人”。
药家鑫一案中被害人行为无任何过错,更谈不上严重过错,因此不能认为是激情杀人。更何况"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综上,药家鑫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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