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与结果那个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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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市场的结果之一,是将这个社会分成了有财产的人和没有财产的人两类。这样的结果有人满意,有人不满意,但无论是满意或者不满意的人都接受了这样的结果,其中的道理在于大家接受财富分配的过程。这个过程叫做市场。
除了市场过程,财富分配还有其他途径,但其他的过程引致的不满不仅在于结果,同时也在过程。
薛兆峰曾经非常有把握地说:“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争论应该适可而止,“落实”比“如何落实”重要,而最终采取的方式也只能大致合理,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皆大欢喜” [1]。他显然说错了。唯一可以确定的,对于市场的存在而言,应该是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如何落实”比“落实”要重要百倍。人类一直都有很多分配财富的方式,市场方式之所以取代了这些方式,原因就在于其过程,在于其过程的形式公平。市场的结果不可能皆大欢喜,但市场的过程必须大家接受,必须十分合理。哪些“私人”得到了国有财产,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是如何得到这些财产的。这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理,经济学家不争论这个问题是经济学家的失职。
薛兆峰清楚:“从“公有”到“民有”,至今没有一条清晰、便捷、确定、安全的道路可循”,但他却没有看到,所谓不清晰、不便捷、不确定、不安全,全部来自不公平。改制不存在形式公平的过程,这是改制的致命伤。中国人所说的公平,其实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正义(justice),一个是均等(equity)。不可能皆大欢喜的公平是指后者,必须大家接受的公平是指前者,不可以混淆起来说。改制不可能做到平均分配,但改制必须做到交易公平,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
市场的效率与市场的程序正义之间,哪一个更重要?薛兆峰恐怕是本末倒置了。市场的全部效率,都来自公平交易的过程之中,没有了过程的正义,市场的效率从何而来?教科书中说,市场的效率来自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这并不完全。计划经济时,利益最大化也是每个人的诉求,但那时没有效率。市场的本质,是自发的公平交易,市场进化几千年,没有人知道它有什么效率,人们追求的是公平交易。发现市场机制有效率,那是后来的事,效率只是市场的副产品。有关市场效率的哲学告诉我们,公平交易本身就是目的,没有任何伟大的目的足以令我们放弃公平交易,哪怕这个目的是效率。效率是由“看不见的手”来完成的,我们看得见的,只有公平交易。国企改制,存在公平交易吗?
薛兆峰说,改革的方式“大致合理”就够了。然而,市场从来不接受“大致合理”的“方式”。薛兆峰又说:“其中一个‘大致合理’的原则是: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谁就应该分得较大的股权”。他似乎解决了一个问题,却产生了一个更大的问题:谁来判断“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这是一个永无尽头的链条,市场之所以有效率,就是因为市场中不存在这样的链条,市场原则非常简单:出多少钱有多大股份。不幸的是,这个市场原则无法用于国企改制,因为国企之所以需要改制,就是因为国企不可交易[2]。这就是我反复强调的国企改制的不可能。
与此相关的是,“善待企业家”是一个伪命题,这个理论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大致合理”的问题。然而,市场从不“善待”任何生产要素,任何关于企业家贡献的说辞都没有意义。市场并不是根据要素的贡献来定价的,一百年多前,经济学家发现了市场的这个秘密,成为经济学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几十年前,经济学还发现了市场的另一个秘密,企业之所以成为市场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原因之一是无法区分企业内部的要素贡献。“企业家”当然是企业的一部分,他们的贡献与其他要素的贡献无法区分。发现这个秘密的,称为产权理论,或制度经济学,薛兆峰据说是这方面的专家。
当年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可以适可而止,甚至可以搁置争论,因为那是意识形态争论。国有资产属全国人民所有到底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个文字游戏,这也需要争论,但争论似乎也可以搁置,(搁置的理由本来应该由法学家给出。国企改制这样一个涉及法律基本概念---财产权利的问题,法学理论集体失语,真是奇观。)但“转让权应该落实到谁的手上”这个争论却无法“适可而止”,有关此类的争论根本无法搁置,因为这是权利归属之争。人类为财产权利争了几千年,还从来没有人建议搁置这种争论。制度经济学认为,解决这种财产权利争议最好的方法是市场或者法律。作为制度经济学家的薛兆峰却出了一个损招:他以为,将国企尽快送出去,就可以避免改制引发的交易成本[3]。如果这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那么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途径应该是独裁,制度经济学几十年,全部白忙活了。
正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争执,构成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只能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别无他法。经济学家经过近20年的寻找、设计、试点、总结,在律师及会计师的帮助下,玩了那么多法律及财务的游戏,仍然没有找到“清晰、便捷、确定、安全的”国企改制途径,与当年的几个老农民将手印一按,就可以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相比,这一事实本身就告诉我们,国企改制存在内生缺陷。产权界定虽好,但世界上有很多东西的产权是无法界定的,其原因也只有一个,其交易成本过高。
薛兆峰其实非常清楚,改制的困难在于改制的程序,他只是不清楚,改制程序比改制的结果更重要。所以想出了一个霹雳手段。薛兆峰知道,当前有关国企改制的争论,就是改制引发的交易成本,他只是忘记了,交易成本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争议,不是无理取闹。薛兆峰看清了国企的问题在于国有资产没有转让权[4],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逻辑:这样的财产权利,如何可以转让给私人所有?
将不可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给私人所有,国企改制的实质内容无非如此。薛兆峰要回答“现在究竟有没有一条能让官员和企业家朝着产权明晰的彼岸放心通行的高速公路?”的问题,就必须回答如何将没有产权所有人的财产合法转让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产权理论告诉我们,不仅现在没有这样一条高速公路,而且永远都不会有这样一条高速公路。科斯说,没有通过市场进行的权利调整,将面临无休无止的诉讼。科斯还说,这种诉讼就是交易成本;由于这种诉讼的可能存在,会使权利调整在一开始就无法进行。根据科斯的说法,改制可以在中国进行到今天,全都托法制不健全之福。
有的人以为,在有的地方,改制的程序还是不错的,这些不错的改制,无非是用了拍卖的程序,用了市场交易的手段[5]。他们忘记了,国有企业正是被他们自己定义为不可交易:如果存在针对国企产权的交易方式,还要改制做什么[6]?。所以说,已有的改制,不可能存在程序正义。不存在程序正义,却用霹雳手段强行将财产权利分配给了某些私人所有,这就是国企改制。在已经改制的地方,效率似乎不错[7],但经济学家忘记了还有一个成本没有计算:关于这些财产分配的争议。不许争议不等于不存在争议,争议的声音被压抑也不等于不存在争议,郎咸平一颗小火种,这争议一下就爆发出来。如果争议不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它就只能以意识形态的形式表现出来。经济学家曾经建议,通过法律途径降低社会争议的交易成本,甚至有人建议,建立法律追溯制度,降低侵吞国有资产的可能性[8]。这些经济学家竟然不清楚,法律的正义完全来自程序的正义,法律并不裁判权利的分配结果是否公平,法律仅仅裁判权利的转移过程是否公平。国有企业的“所有人缺位”,它的财产权利转移不可能得到了合法的授权,任何国企改制过程就不可能在形式上合法。这就是科斯所说的,“权利调整”根本就不应该开始。
制度经济学提供了一个工具,使经济学家可以看清国有企业的弊病。但制度经济学同时提供了国有企业改制之难的解释:权利调整虽然可能提高效率,但权利调整本身的交易成本可以使这种效率提高永远都无法实现。这不是我的推论,而几乎是科斯的原话。科斯似乎预见了国企改制的麻烦。制度经济学无法用来改制,因为它只有解释经济现象的功能,没有其他的功能。产权理论可以几乎完美的解释为什么国有企业存在那么多的毛病,但产权理论同时也解释了,要改变客体的产权不清晰状态,有时候我们根本做不到。
薛兆峰说:“只有帮助建设这条高速公路的才是好猫”[9]。薛兆峰先定义了国有企业没有财产转让权,却要请大家帮忙,将不可转让的国企转让给私人,这实在强人所难了。皇帝没有衣服,叫人说什么?
市场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我们的祖先并不知道公平交易会产生效率,他们只知道,哪怕是要得到一根葱,也应该公平交易。国有资产那么大一笔财产,当然应该公平交易。正是无数的公平交易,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市场。我们不需要知道改制有什么“长远利益”或者“根本利益”,我们只需要知道改制必须程序正义。接受市场就必须接受一个基本原理:过程比结果重要百倍。
从程序设置看过程和结果
在大千世界里,不论是自然的运动,社会的运动,还是人类的思维运动,无处不存在着程序。
可以这么说,人们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
——赵振宇
今天我要和同学们讲的是有关程序设置的一些论题,我用了一个“过程比结果更重要”的标题,着重要说明的是程序设置在一些决策和组织运动过程中的重要性。来之前就听到大家要我多举例子,我想这个应该没有问题。由于这个课题的研究还需要深入,今天的讲座就权当“抛砖引玉”了。
程序设置其实不仅是学界提出的新课题,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程序化的建设,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个新课题,一项新任务。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法,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报告特别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而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论及这一问题时的提法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法律化”改为“规范化”,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更加的广泛性。而“程序化”的增加,则说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注意结果,更关注运动的过程,而且,只有关注过程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
世界上的事是复杂的,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就比如去年比较流行的一本保健医生谈保健的书,可能在座的各位的父母都读过,去年学校发给教授们几乎人手一册。这本书有一个关于减肥的诀窍,想减肥的同学们听好了,作者洪昭光医生说,要想减肥,就餐时必须先喝汤再吃饭,因为先喝汤可以给人一种饱的感觉,再吃饭自然就会少了许多,这就是程序的一种运用嘛。大家想一想,如果弄反了,先吃饭再喝汤那不越变越胖!你看看这个吃饭的过程也是有讲究的。
程序实际上是一个时空概念。一般来说它有两用,作名词时,讲的是事物运动的排列顺序,表现为一种相对静止状态;作动词时,讲的是为达到某种状态而进行的运动过程。这种过程因不同的要求而有不同的程序,比如按时间的先后(如先来后到)或按年龄的大小(如尊老爱幼)或按紧急的程度(如轻重缓急)或按数量的要求(如大小多少)等依次排列的工作或运动步骤。
在大千世界里,不论是自然的运动,社会的运动,还是人类的思维运动,无处不存在着程序。可以这么说,人们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一切成功者的表现都在于不断地克服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干扰或破坏,调适各种程序,使之系统运动趋于一种整体上的和谐完美。有件事情大家可能都听说了,香港著名艺人张国荣跳楼自杀,一段时间娱乐记者忙得不亦乐乎。张国荣为什么要自杀,听说有一个原因是拍电影中了邪,我不太相信这个说法,但张国荣死的那个时候他的精神肯定是不正常的,也就是说神经系统的排列程序出了毛病。人的内部程序出错轻则减不了肥,重则威胁生命,看看程序设置是多么的重要。
我们再把问题说得宽泛点。大自然和人类社会是由不同的程序体系将各种因素组合在一起的。人的存在就是如何认识它,把握它,驾驭它。美术家把玩的是赤橙黄绿青蓝紫;音乐家吟唱的是嘟、来、咪、发、梭、拉、西;政治家考虑的是民主、自由、战争、和平、改革、发展——高明的美术家能调成彩练舞当空;出色的音乐家能谱写华章传千古;成功的政治家能力挽狂澜运筹帷幄富国强民。这一切都离不开程序,离不开对各种不同事物程序的认识、运用和调适。
我们现在常讲的决策程序,它就包括发现问题、确定目标、价值准则、拟定方案、分析评估、方案选择、试验实证、普遍实施等8个程序阶段,还有调查研究等一系列的决策技术内容。这样的程序要求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20世纪80年代初期,不少地方就提出“三不决策”,即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专家论证不决策,不制订两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不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增设了这个“三不”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领导拍板的正确性,而且也可以保证老百姓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但是,现在看来不够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去过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去过的同学觉得那幢建筑漂亮吗?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很难找出一座建筑物让所有的老百姓都喜欢。我现在要说的是会展中心的诞生过程是不太妥当的。当时有关部门在报纸上刊登了“国际会展中心”的6个模型图片供读者投票选择。这个方法理论上是非常民主的,但我们从报纸可以看到6个模型照片的大小和排列是经过有意安排的,1号、2号模型照片不仅大而且放在突出的位置,而其他照片相比要小且放在后面。这种版面语言的引导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不出所料,10多天后结果出来了:1号模型以超过80%的投票当选,于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会展中心就是1号模型的样子。而且,什么样的问题该由老百姓去决定,用什么方式去决定,仅凭一张图片能够对一座涉及城市形象的建筑物作出判断么,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
因此我们在决策的时候不仅要做到上面说的“三不决策”,更重要的是要注意程序设置和运作的科学化、公开化和合法化等问题。
程序设置的科学化
所谓程序的科学化,就是要求程序的设置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律性,人们按此办理能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召开会议有它的程序。会前必须要让与会者知道:这是一次富有成效的会议吗?你是否知道本次会议的目的?你是否拿到了会议议程?你的任务是什么,做了准备吗?你知道要把会议结果向谁传达,怎么传达等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对各种会议的召开、出席人数、会议时间、表决的方法及每位代表的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等都作专门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着眼于给会议注入科学程序,以保证会议的有序与高效。
选择大批优秀人才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是一件大事,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例。在这个条例中,有关于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等项规定和程序。仅在民主推荐中就有以下的程序: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等等。为了保证程序的严肃性,该条例还制定了纪律和监督条款,对违反该规定和程序的,要予以批评和组织处分。
重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是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个新的有力的表现。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在先,集体讨论、修改定论在后,定量数据在先,定性评判在后,议论纷纷在先,择善而从在后。正是有了这样的程序安排,才保证了我们党和国家政策的最优化水准。
前几年南方某市曾举行过一次选美比赛,引起了一场风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评选的程序和规则欠科学是关键所在。本次大赛没有采用一般通行的100分制打分(而且要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而是根据评委自己的判断,将选手按1—10的顺序排列分别计分,总得分最少者成绩最佳,其余以此类推。此方法很简单,却酿成了一个致命的缺憾——个别评委的意见可能将大多数人的意见予以否定。如某选手有8位评委同意他为第一名,有2位评委则将其列为最后一名,该选手得分8分+20分,计28分。另一选手有5位评委同意他为第二名,5位评委同意他为第三名,该选手的得分是10分+15分,计25分。结果呢,大多数评委都同意第一名的选手,就因为两位评委的不同意见而排在后一位大家都认为稍差一些的选手的后面。
程序不科学,再高明的人也难作出正确的判断;程序不科学,看似民主的行动,也难产生有效的决策。这里我讲讲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到的怎样做到“分粥理论”,这个例子很好的说明了程序科学的基本原理对结果科学的保证作用:一群人希望平均分粥,在没有精确的计量方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保证,则无论选择由谁来分粥都会有利己之嫌。而如果规定大家轮流负责分粥,且分粥的人最后拿粥这种方法,则无论多么自私的人,为了使自己所得粥不比别人少,他都会努力把粥分得尽可能均匀。
由于程序的不科学或人们不按科学的程序去办事而带来损失和造成不好影响的事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且,如果程序设计得不科学,越是参与性强、透明度高,其造成的不良影响面就越广;如果程序安排得不科学,越是动用了法制的力量,越有强制性的害处,因为不科学行为可以在法制的保护下大摇大摆地引人们入歧途。重视和加强程序的科学性,已经和必将促进我们各方面的工作向着有序高效的目标发展。
程序设置的科学性,其一,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价值前提。所谓价值前提,说的是该项程序设定的目的、目标是什么,它是否符合我们当前的情况。程序是为决策和其他一切工作服务的,设计者只有明白了该项工作的意义和这项程序设置的作用,才可能设计出符合要求的程序来;其二,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事实前提。所谓事实前提,说的是制定该项程序需要的科学手段。不同的程序需要有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手段需要有不同的科学知识。设计者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科学素养,又懂得如何运用这些知识去设计程序,这样的程序才符合实际的要求。
程序设置的公开化
程序的公开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在有不少地方选拔领导干部,在群众推荐组织考察以后,还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以听取更多人的意见。组织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来决定该同志是否任命。有的科学成果评奖也采取公示制,即将申报作品项目和内容提要在专门性的杂志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如在三个月内没有异议,才决定是否授奖和授予何种奖励。上海大学为防止学术腐败,公开发行博士生论文,让社会各界均可以参与评审;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类专家人选的选拔范围、对象、条件、名额、程序和监督办法。而且把经过组织审核、专家评议入围的人选名单公示15天,建立接待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公平、公正”是人们孜孜以求的民主权利,它体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其他一切日常生活中。而“公开”,则是人们实现民主权利的首要前提。人们不仅要求公开结果,而且要求公开过程,即对实现结果的每个程序都需要有所了解。这正如一个古老的英国谚语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此,美国程序理论研究学者迈克尔·贝勒斯作过这样的论述,他认为,裁判者的偏袒可分为实际的偏袒和表面的偏袒,对于后一种也应在程序设计时予以避免。如裁判者在解决争端问题时,不得与争端的任何一方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之所以要如此设计,是因为人们有时很难判定裁判者的不当行为是否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也很难判断表面的偏袒是否会转化为实际的偏袒。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设计一种对一切表面上偏袒的行为均加以禁止的程序,才能防止所有可能出现的偏袒行为。
程序公开化,是对人们公民权利的一种维护和尊重。我们常讲要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国家,它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人民有知情权,即对一些关乎国家大事的知晓,对影响自己生活(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的了解。知情权是公民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那些涉及国家和集体机密、个人隐私和某些特殊的程序不能公开外,公民有权了解一切他们应该知道和希望知道的活动程序。知情愈细愈广,表明我们国家的民主程度愈高,这是一件好事情。同时,知情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大众事务的首要前提,只有知情了,才能参与管理参与讨论,这是他们主人翁地位的充分体现。一项事务,只有大家都知道了,都来参与了,这项事务才能办得更好。公民的这种知情权和参与权有的是通过大众传媒直接实现的,有的则是通过人民代表或其他形式来代替行使的。不论哪一种,公民都不仅需要了解结果,同时要了解结果产生的程序。
程序设置的合法化
程序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所以,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称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称什么东西都不准。据统计,1998年1月至10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复审案件411万件,其中实体错误的有12045件,占错案的15%左右,而程序错误的则有73143件,占错案的85%左右。所以,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的问题看,首要的不是实体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义,而是程序不合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合法化问题是我国当前司法界的一个重要问题。
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动中的“游戏规则”,是执法者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体,它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但是,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现行体制中,在某些法官的头脑里,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表现,其结果,司法程序制度未能贯彻始终,司法实体的公正也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有的人的案件可以不“当庭宣判”,而要拖很长很长的时间?为什么有的人犯了法,不直接由司法部门去处理,而要先由有关部门处理后再“移交”出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实体的平等,即同罪同罚;同时,又是程序的平等,即嫌疑人在接受法律的审判的过程中,其时间限度、其环节顺序都应该是一样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程序上的平等比实体上的平等更重要,因为,程序的不平等可能引起实体即结果的不平等;结果是否平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使人们有不同的评价,而程序的不平等一下子就使人感觉到了。问题当然并不只是表现在司法界,在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这样的问题也不少。不少“交学费”的原因是决策失误,而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又在于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证。
今年初,某省一位市长的选举成了全国的一大新闻,许多媒体作了报道。该市市长候选人在市人大换届选举中,第一次没有过半数落选了。但经过他事后到每个代表团进行“动情演讲”,在第二次选举中当选了。要知道,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这种一对一选举没有选上者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的组织部门另行安排工作。但那个市长却硬要进行本来不存在的第二次选举。如果说第二次的选举反映了民意,那么第一次的投票又作何解释呢?听说这个市长在市民中口碑不错。但这不是一个感情问题,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的程序问题。因此该市的这次选举遭到质疑也是正常的。这个事件告诉我们,决策不仅要求科学,而且要求合法。这种合法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决策内容的合法,即一项决策是否在法律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二是决策程序的合法,即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广大公众评议或由他们的代表审议)、听证(允许利害关系人作合法性反对)、审查和批准程序。如地方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既应当向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报批,又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由其讨论决定。有的还需交给广大民众讨论,听听他们的意见。但是,现在的状况是对上报告的多,报本级人大讨论的少,拿出来交给老百姓议论的就更少了。由于少了这样一些程序,“交学费”的现象就会不断地出现,给人民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上面分别从程序设置的科学化、公开化和合法化三个维度着眼,除此,还可考虑从艺术性、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等量度考虑程序的设置。这里我还要讲一点程序和规律之间的关系问题。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是不能制造规律的,人们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按照规律办事。在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好多领域,程序是人们设置的,但这种设置也必须符合这一类的规律要求。可以这么说,规律决定程序,程序反映规律,只有对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才能更好地设置程序。我们说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并不是说只关注过程,而不考虑结果,这就像农民种田工人做工一样,哪有只管干活不问产品数量质量的?我们说过程比结果更重要,是想表达这样一种理念,在我们的运动过程中,如果忘记或轻视了对程序的关注,就可能出现不利结果的局面;如果关注和重视对程序的设置和运作,就可能会收获好的或一些意想不到的好结果。如果我们的结果出了问题,不妨从程序上找找原因。当然,程序也不是万能的。人们设置程序时具有主观性,这就难免保证它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人们在执行程序时,又有了主观性,又可能因不同人的不同理解
市场的结果之一,是将这个社会分成了有财产的人和没有财产的人两类。这样的结果有人满意,有人不满意,但无论是满意或者不满意的人都接受了这样的结果,其中的道理在于大家接受财富分配的过程。这个过程叫做市场。
除了市场过程,财富分配还有其他途径,但其他的过程引致的不满不仅在于结果,同时也在过程。
薛兆峰曾经非常有把握地说:“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争论应该适可而止,“落实”比“如何落实”重要,而最终采取的方式也只能大致合理,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皆大欢喜” [1]。他显然说错了。唯一可以确定的,对于市场的存在而言,应该是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如何落实”比“落实”要重要百倍。人类一直都有很多分配财富的方式,市场方式之所以取代了这些方式,原因就在于其过程,在于其过程的形式公平。市场的结果不可能皆大欢喜,但市场的过程必须大家接受,必须十分合理。哪些“私人”得到了国有财产,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是如何得到这些财产的。这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理,经济学家不争论这个问题是经济学家的失职。
薛兆峰清楚:“从“公有”到“民有”,至今没有一条清晰、便捷、确定、安全的道路可循”,但他却没有看到,所谓不清晰、不便捷、不确定、不安全,全部来自不公平。改制不存在形式公平的过程,这是改制的致命伤。中国人所说的公平,其实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正义(justice),一个是均等(equity)。不可能皆大欢喜的公平是指后者,必须大家接受的公平是指前者,不可以混淆起来说。改制不可能做到平均分配,但改制必须做到交易公平,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
市场的效率与市场的程序正义之间,哪一个更重要?薛兆峰恐怕是本末倒置了。市场的全部效率,都来自公平交易的过程之中,没有了过程的正义,市场的效率从何而来?教科书中说,市场的效率来自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这并不完全。计划经济时,利益最大化也是每个人的诉求,但那时没有效率。市场的本质,是自发的公平交易,市场进化几千年,没有人知道它有什么效率,人们追求的是公平交易。发现市场机制有效率,那是后来的事,效率只是市场的副产品。有关市场效率的哲学告诉我们,公平交易本身就是目的,没有任何伟大的目的足以令我们放弃公平交易,哪怕这个目的是效率。效率是由“看不见的手”来完成的,我们看得见的,只有公平交易。国企改制,存在公平交易吗?
薛兆峰说,改革的方式“大致合理”就够了。然而,市场从来不接受“大致合理”的“方式”。薛兆峰又说:“其中一个‘大致合理’的原则是: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谁就应该分得较大的股权”。他似乎解决了一个问题,却产生了一个更大的问题:谁来判断“谁为企业带来较大的收益”?这是一个永无尽头的链条,市场之所以有效率,就是因为市场中不存在这样的链条,市场原则非常简单:出多少钱有多大股份。不幸的是,这个市场原则无法用于国企改制,因为国企之所以需要改制,就是因为国企不可交易[2]。这就是我反复强调的国企改制的不可能。
与此相关的是,“善待企业家”是一个伪命题,这个理论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大致合理”的问题。然而,市场从不“善待”任何生产要素,任何关于企业家贡献的说辞都没有意义。市场并不是根据要素的贡献来定价的,一百年多前,经济学家发现了市场的这个秘密,成为经济学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几十年前,经济学还发现了市场的另一个秘密,企业之所以成为市场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原因之一是无法区分企业内部的要素贡献。“企业家”当然是企业的一部分,他们的贡献与其他要素的贡献无法区分。发现这个秘密的,称为产权理论,或制度经济学,薛兆峰据说是这方面的专家。
当年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可以适可而止,甚至可以搁置争论,因为那是意识形态争论。国有资产属全国人民所有到底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个文字游戏,这也需要争论,但争论似乎也可以搁置,(搁置的理由本来应该由法学家给出。国企改制这样一个涉及法律基本概念---财产权利的问题,法学理论集体失语,真是奇观。)但“转让权应该落实到谁的手上”这个争论却无法“适可而止”,有关此类的争论根本无法搁置,因为这是权利归属之争。人类为财产权利争了几千年,还从来没有人建议搁置这种争论。制度经济学认为,解决这种财产权利争议最好的方法是市场或者法律。作为制度经济学家的薛兆峰却出了一个损招:他以为,将国企尽快送出去,就可以避免改制引发的交易成本[3]。如果这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那么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途径应该是独裁,制度经济学几十年,全部白忙活了。
正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争执,构成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只能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别无他法。经济学家经过近20年的寻找、设计、试点、总结,在律师及会计师的帮助下,玩了那么多法律及财务的游戏,仍然没有找到“清晰、便捷、确定、安全的”国企改制途径,与当年的几个老农民将手印一按,就可以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相比,这一事实本身就告诉我们,国企改制存在内生缺陷。产权界定虽好,但世界上有很多东西的产权是无法界定的,其原因也只有一个,其交易成本过高。
薛兆峰其实非常清楚,改制的困难在于改制的程序,他只是不清楚,改制程序比改制的结果更重要。所以想出了一个霹雳手段。薛兆峰知道,当前有关国企改制的争论,就是改制引发的交易成本,他只是忘记了,交易成本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争议,不是无理取闹。薛兆峰看清了国企的问题在于国有资产没有转让权[4],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逻辑:这样的财产权利,如何可以转让给私人所有?
将不可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给私人所有,国企改制的实质内容无非如此。薛兆峰要回答“现在究竟有没有一条能让官员和企业家朝着产权明晰的彼岸放心通行的高速公路?”的问题,就必须回答如何将没有产权所有人的财产合法转让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产权理论告诉我们,不仅现在没有这样一条高速公路,而且永远都不会有这样一条高速公路。科斯说,没有通过市场进行的权利调整,将面临无休无止的诉讼。科斯还说,这种诉讼就是交易成本;由于这种诉讼的可能存在,会使权利调整在一开始就无法进行。根据科斯的说法,改制可以在中国进行到今天,全都托法制不健全之福。
有的人以为,在有的地方,改制的程序还是不错的,这些不错的改制,无非是用了拍卖的程序,用了市场交易的手段[5]。他们忘记了,国有企业正是被他们自己定义为不可交易:如果存在针对国企产权的交易方式,还要改制做什么[6]?。所以说,已有的改制,不可能存在程序正义。不存在程序正义,却用霹雳手段强行将财产权利分配给了某些私人所有,这就是国企改制。在已经改制的地方,效率似乎不错[7],但经济学家忘记了还有一个成本没有计算:关于这些财产分配的争议。不许争议不等于不存在争议,争议的声音被压抑也不等于不存在争议,郎咸平一颗小火种,这争议一下就爆发出来。如果争议不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它就只能以意识形态的形式表现出来。经济学家曾经建议,通过法律途径降低社会争议的交易成本,甚至有人建议,建立法律追溯制度,降低侵吞国有资产的可能性[8]。这些经济学家竟然不清楚,法律的正义完全来自程序的正义,法律并不裁判权利的分配结果是否公平,法律仅仅裁判权利的转移过程是否公平。国有企业的“所有人缺位”,它的财产权利转移不可能得到了合法的授权,任何国企改制过程就不可能在形式上合法。这就是科斯所说的,“权利调整”根本就不应该开始。
制度经济学提供了一个工具,使经济学家可以看清国有企业的弊病。但制度经济学同时提供了国有企业改制之难的解释:权利调整虽然可能提高效率,但权利调整本身的交易成本可以使这种效率提高永远都无法实现。这不是我的推论,而几乎是科斯的原话。科斯似乎预见了国企改制的麻烦。制度经济学无法用来改制,因为它只有解释经济现象的功能,没有其他的功能。产权理论可以几乎完美的解释为什么国有企业存在那么多的毛病,但产权理论同时也解释了,要改变客体的产权不清晰状态,有时候我们根本做不到。
薛兆峰说:“只有帮助建设这条高速公路的才是好猫”[9]。薛兆峰先定义了国有企业没有财产转让权,却要请大家帮忙,将不可转让的国企转让给私人,这实在强人所难了。皇帝没有衣服,叫人说什么?
市场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我们的祖先并不知道公平交易会产生效率,他们只知道,哪怕是要得到一根葱,也应该公平交易。国有资产那么大一笔财产,当然应该公平交易。正是无数的公平交易,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市场。我们不需要知道改制有什么“长远利益”或者“根本利益”,我们只需要知道改制必须程序正义。接受市场就必须接受一个基本原理:过程比结果重要百倍。
从程序设置看过程和结果
在大千世界里,不论是自然的运动,社会的运动,还是人类的思维运动,无处不存在着程序。
可以这么说,人们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
——赵振宇
今天我要和同学们讲的是有关程序设置的一些论题,我用了一个“过程比结果更重要”的标题,着重要说明的是程序设置在一些决策和组织运动过程中的重要性。来之前就听到大家要我多举例子,我想这个应该没有问题。由于这个课题的研究还需要深入,今天的讲座就权当“抛砖引玉”了。
程序设置其实不仅是学界提出的新课题,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程序化的建设,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个新课题,一项新任务。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法,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报告特别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而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论及这一问题时的提法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法律化”改为“规范化”,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更加的广泛性。而“程序化”的增加,则说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注意结果,更关注运动的过程,而且,只有关注过程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
世界上的事是复杂的,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就比如去年比较流行的一本保健医生谈保健的书,可能在座的各位的父母都读过,去年学校发给教授们几乎人手一册。这本书有一个关于减肥的诀窍,想减肥的同学们听好了,作者洪昭光医生说,要想减肥,就餐时必须先喝汤再吃饭,因为先喝汤可以给人一种饱的感觉,再吃饭自然就会少了许多,这就是程序的一种运用嘛。大家想一想,如果弄反了,先吃饭再喝汤那不越变越胖!你看看这个吃饭的过程也是有讲究的。
程序实际上是一个时空概念。一般来说它有两用,作名词时,讲的是事物运动的排列顺序,表现为一种相对静止状态;作动词时,讲的是为达到某种状态而进行的运动过程。这种过程因不同的要求而有不同的程序,比如按时间的先后(如先来后到)或按年龄的大小(如尊老爱幼)或按紧急的程度(如轻重缓急)或按数量的要求(如大小多少)等依次排列的工作或运动步骤。
在大千世界里,不论是自然的运动,社会的运动,还是人类的思维运动,无处不存在着程序。可以这么说,人们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一切成功者的表现都在于不断地克服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干扰或破坏,调适各种程序,使之系统运动趋于一种整体上的和谐完美。有件事情大家可能都听说了,香港著名艺人张国荣跳楼自杀,一段时间娱乐记者忙得不亦乐乎。张国荣为什么要自杀,听说有一个原因是拍电影中了邪,我不太相信这个说法,但张国荣死的那个时候他的精神肯定是不正常的,也就是说神经系统的排列程序出了毛病。人的内部程序出错轻则减不了肥,重则威胁生命,看看程序设置是多么的重要。
我们再把问题说得宽泛点。大自然和人类社会是由不同的程序体系将各种因素组合在一起的。人的存在就是如何认识它,把握它,驾驭它。美术家把玩的是赤橙黄绿青蓝紫;音乐家吟唱的是嘟、来、咪、发、梭、拉、西;政治家考虑的是民主、自由、战争、和平、改革、发展——高明的美术家能调成彩练舞当空;出色的音乐家能谱写华章传千古;成功的政治家能力挽狂澜运筹帷幄富国强民。这一切都离不开程序,离不开对各种不同事物程序的认识、运用和调适。
我们现在常讲的决策程序,它就包括发现问题、确定目标、价值准则、拟定方案、分析评估、方案选择、试验实证、普遍实施等8个程序阶段,还有调查研究等一系列的决策技术内容。这样的程序要求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20世纪80年代初期,不少地方就提出“三不决策”,即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专家论证不决策,不制订两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不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增设了这个“三不”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领导拍板的正确性,而且也可以保证老百姓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但是,现在看来不够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去过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去过的同学觉得那幢建筑漂亮吗?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很难找出一座建筑物让所有的老百姓都喜欢。我现在要说的是会展中心的诞生过程是不太妥当的。当时有关部门在报纸上刊登了“国际会展中心”的6个模型图片供读者投票选择。这个方法理论上是非常民主的,但我们从报纸可以看到6个模型照片的大小和排列是经过有意安排的,1号、2号模型照片不仅大而且放在突出的位置,而其他照片相比要小且放在后面。这种版面语言的引导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不出所料,10多天后结果出来了:1号模型以超过80%的投票当选,于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会展中心就是1号模型的样子。而且,什么样的问题该由老百姓去决定,用什么方式去决定,仅凭一张图片能够对一座涉及城市形象的建筑物作出判断么,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
因此我们在决策的时候不仅要做到上面说的“三不决策”,更重要的是要注意程序设置和运作的科学化、公开化和合法化等问题。
程序设置的科学化
所谓程序的科学化,就是要求程序的设置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律性,人们按此办理能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召开会议有它的程序。会前必须要让与会者知道:这是一次富有成效的会议吗?你是否知道本次会议的目的?你是否拿到了会议议程?你的任务是什么,做了准备吗?你知道要把会议结果向谁传达,怎么传达等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对各种会议的召开、出席人数、会议时间、表决的方法及每位代表的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等都作专门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着眼于给会议注入科学程序,以保证会议的有序与高效。
选择大批优秀人才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是一件大事,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例。在这个条例中,有关于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等项规定和程序。仅在民主推荐中就有以下的程序: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等等。为了保证程序的严肃性,该条例还制定了纪律和监督条款,对违反该规定和程序的,要予以批评和组织处分。
重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是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个新的有力的表现。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在先,集体讨论、修改定论在后,定量数据在先,定性评判在后,议论纷纷在先,择善而从在后。正是有了这样的程序安排,才保证了我们党和国家政策的最优化水准。
前几年南方某市曾举行过一次选美比赛,引起了一场风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评选的程序和规则欠科学是关键所在。本次大赛没有采用一般通行的100分制打分(而且要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而是根据评委自己的判断,将选手按1—10的顺序排列分别计分,总得分最少者成绩最佳,其余以此类推。此方法很简单,却酿成了一个致命的缺憾——个别评委的意见可能将大多数人的意见予以否定。如某选手有8位评委同意他为第一名,有2位评委则将其列为最后一名,该选手得分8分+20分,计28分。另一选手有5位评委同意他为第二名,5位评委同意他为第三名,该选手的得分是10分+15分,计25分。结果呢,大多数评委都同意第一名的选手,就因为两位评委的不同意见而排在后一位大家都认为稍差一些的选手的后面。
程序不科学,再高明的人也难作出正确的判断;程序不科学,看似民主的行动,也难产生有效的决策。这里我讲讲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到的怎样做到“分粥理论”,这个例子很好的说明了程序科学的基本原理对结果科学的保证作用:一群人希望平均分粥,在没有精确的计量方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保证,则无论选择由谁来分粥都会有利己之嫌。而如果规定大家轮流负责分粥,且分粥的人最后拿粥这种方法,则无论多么自私的人,为了使自己所得粥不比别人少,他都会努力把粥分得尽可能均匀。
由于程序的不科学或人们不按科学的程序去办事而带来损失和造成不好影响的事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且,如果程序设计得不科学,越是参与性强、透明度高,其造成的不良影响面就越广;如果程序安排得不科学,越是动用了法制的力量,越有强制性的害处,因为不科学行为可以在法制的保护下大摇大摆地引人们入歧途。重视和加强程序的科学性,已经和必将促进我们各方面的工作向着有序高效的目标发展。
程序设置的科学性,其一,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价值前提。所谓价值前提,说的是该项程序设定的目的、目标是什么,它是否符合我们当前的情况。程序是为决策和其他一切工作服务的,设计者只有明白了该项工作的意义和这项程序设置的作用,才可能设计出符合要求的程序来;其二,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事实前提。所谓事实前提,说的是制定该项程序需要的科学手段。不同的程序需要有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手段需要有不同的科学知识。设计者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科学素养,又懂得如何运用这些知识去设计程序,这样的程序才符合实际的要求。
程序设置的公开化
程序的公开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在有不少地方选拔领导干部,在群众推荐组织考察以后,还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以听取更多人的意见。组织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来决定该同志是否任命。有的科学成果评奖也采取公示制,即将申报作品项目和内容提要在专门性的杂志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如在三个月内没有异议,才决定是否授奖和授予何种奖励。上海大学为防止学术腐败,公开发行博士生论文,让社会各界均可以参与评审;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类专家人选的选拔范围、对象、条件、名额、程序和监督办法。而且把经过组织审核、专家评议入围的人选名单公示15天,建立接待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公平、公正”是人们孜孜以求的民主权利,它体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其他一切日常生活中。而“公开”,则是人们实现民主权利的首要前提。人们不仅要求公开结果,而且要求公开过程,即对实现结果的每个程序都需要有所了解。这正如一个古老的英国谚语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此,美国程序理论研究学者迈克尔·贝勒斯作过这样的论述,他认为,裁判者的偏袒可分为实际的偏袒和表面的偏袒,对于后一种也应在程序设计时予以避免。如裁判者在解决争端问题时,不得与争端的任何一方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之所以要如此设计,是因为人们有时很难判定裁判者的不当行为是否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也很难判断表面的偏袒是否会转化为实际的偏袒。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设计一种对一切表面上偏袒的行为均加以禁止的程序,才能防止所有可能出现的偏袒行为。
程序公开化,是对人们公民权利的一种维护和尊重。我们常讲要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国家,它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人民有知情权,即对一些关乎国家大事的知晓,对影响自己生活(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的了解。知情权是公民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那些涉及国家和集体机密、个人隐私和某些特殊的程序不能公开外,公民有权了解一切他们应该知道和希望知道的活动程序。知情愈细愈广,表明我们国家的民主程度愈高,这是一件好事情。同时,知情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大众事务的首要前提,只有知情了,才能参与管理参与讨论,这是他们主人翁地位的充分体现。一项事务,只有大家都知道了,都来参与了,这项事务才能办得更好。公民的这种知情权和参与权有的是通过大众传媒直接实现的,有的则是通过人民代表或其他形式来代替行使的。不论哪一种,公民都不仅需要了解结果,同时要了解结果产生的程序。
程序设置的合法化
程序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所以,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称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称什么东西都不准。据统计,1998年1月至10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复审案件411万件,其中实体错误的有12045件,占错案的15%左右,而程序错误的则有73143件,占错案的85%左右。所以,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的问题看,首要的不是实体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义,而是程序不合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合法化问题是我国当前司法界的一个重要问题。
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动中的“游戏规则”,是执法者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体,它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但是,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现行体制中,在某些法官的头脑里,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表现,其结果,司法程序制度未能贯彻始终,司法实体的公正也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有的人的案件可以不“当庭宣判”,而要拖很长很长的时间?为什么有的人犯了法,不直接由司法部门去处理,而要先由有关部门处理后再“移交”出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实体的平等,即同罪同罚;同时,又是程序的平等,即嫌疑人在接受法律的审判的过程中,其时间限度、其环节顺序都应该是一样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程序上的平等比实体上的平等更重要,因为,程序的不平等可能引起实体即结果的不平等;结果是否平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使人们有不同的评价,而程序的不平等一下子就使人感觉到了。问题当然并不只是表现在司法界,在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这样的问题也不少。不少“交学费”的原因是决策失误,而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又在于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证。
今年初,某省一位市长的选举成了全国的一大新闻,许多媒体作了报道。该市市长候选人在市人大换届选举中,第一次没有过半数落选了。但经过他事后到每个代表团进行“动情演讲”,在第二次选举中当选了。要知道,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这种一对一选举没有选上者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的组织部门另行安排工作。但那个市长却硬要进行本来不存在的第二次选举。如果说第二次的选举反映了民意,那么第一次的投票又作何解释呢?听说这个市长在市民中口碑不错。但这不是一个感情问题,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的程序问题。因此该市的这次选举遭到质疑也是正常的。这个事件告诉我们,决策不仅要求科学,而且要求合法。这种合法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决策内容的合法,即一项决策是否在法律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二是决策程序的合法,即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广大公众评议或由他们的代表审议)、听证(允许利害关系人作合法性反对)、审查和批准程序。如地方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既应当向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报批,又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由其讨论决定。有的还需交给广大民众讨论,听听他们的意见。但是,现在的状况是对上报告的多,报本级人大讨论的少,拿出来交给老百姓议论的就更少了。由于少了这样一些程序,“交学费”的现象就会不断地出现,给人民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上面分别从程序设置的科学化、公开化和合法化三个维度着眼,除此,还可考虑从艺术性、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等量度考虑程序的设置。这里我还要讲一点程序和规律之间的关系问题。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是不能制造规律的,人们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按照规律办事。在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好多领域,程序是人们设置的,但这种设置也必须符合这一类的规律要求。可以这么说,规律决定程序,程序反映规律,只有对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才能更好地设置程序。我们说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并不是说只关注过程,而不考虑结果,这就像农民种田工人做工一样,哪有只管干活不问产品数量质量的?我们说过程比结果更重要,是想表达这样一种理念,在我们的运动过程中,如果忘记或轻视了对程序的关注,就可能出现不利结果的局面;如果关注和重视对程序的设置和运作,就可能会收获好的或一些意想不到的好结果。如果我们的结果出了问题,不妨从程序上找找原因。当然,程序也不是万能的。人们设置程序时具有主观性,这就难免保证它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人们在执行程序时,又有了主观性,又可能因不同人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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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更重要,如果只想要结果的人,那个人就永远体会不到其中过程的快乐和辛苦或是更多的东西,在过程中我们还能体会到经验,教训,更能学会许多的东西。正如人生一样,都是在一天一天中长大的,在一步一步走向老年,你能说这其中的过程不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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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意见都不重要,关键是你认为哪个更重要.如果你也不知道,那你极有可能把过程与结果都看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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