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工程经济效益评估的特点
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一、地质灾害的“负经济”特性
一般经济活动的着眼点是现有社会生产力的发挥与新的社会生产力的获得,基本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积极的、“正”的经济效益;而地质灾害防治是动用已经获得的社会物质财富防止更大量的已经形成的社会物质财富损失,其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如何减少灾害给社会经济和环境带来的破坏与损害,以及如何在灾害造成的损害发生后,降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这一特点使得效益评估具有两个特性:一是除非结合其他以经营为目的的工程,没有资金回流量;二是一般情况下,在计算产出时投入资金的成本都会被直接抵消。
二、项目投入的动态性
一般工程项目的投资往往只发生在项目的建设期,项目建成后至项目终结前,即在项目经营期内,除非对项目进行扩建或更新改造,一般不需要追加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则不同,除了需要原始投资外,由于防灾工程的抗灾能力会随时间不断衰减,为维护防灾工程的抗灾能力,必须不断追加投资以便对防灾工程进行维护、加固与整修等工作,这些投资可以称为“维护投资”。所以,防灾工程在规划期内,需要进行多次投资,具有动态性。
三、评估具有全局性
防治工程经济效益评估具有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出发进行评估的特点,因为,我国减灾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灾害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而不仅仅是减轻灾害对某个部门、某个地区、某些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服务于减灾工作的防治工程项目经济效益评估,应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出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反映出防治工程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所产生的效益(帕累托效率)及需要国家和社会所支付的代价(费用)。在评估中具体体现在费用和效益的确认以及社会贴现率的确定方面。即把实施项目引起国民财富的耗费作为项目的费用,而把实施项目引起国民财富的增加或国民财富损失的减少作为项目的效益。
四、用有无对比原则确定防治工程的费用和效益
在确定防治工程的费用和效益时可以假设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防治工程项目;二是不建设防治工程项目。通过前者与后者的对比来确定防治工程的费用和效益,所有相异的费用和效益都与防治工程项目有关,所有相同的费用与效益都与防治工程项目无关。因此,防治效益计算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只有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才是与项目有关的效益和费用。这里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是指有防治工程和无防治工程相比较所产生的增量效益与增量费用。
(2)不考虑沉没成本或费用。沉没成本是指过去发生的但与现在决策无关的成本或费用。例如,某泥石流防治工程,若干年前曾投资100万元进行加固,现在由于冲毁了一部分,准备进一步投资予以加固,现在的问题是若干年前投资的100万元是否需要计入追加投资的费用。显然,按照有无对比原则,过去的投资不应计入追加投资的费用。因为过去的投资属于沉没成本,与现在的投资决策无关。
五、防治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于防治工程的兴建所减少的灾害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称为防治工程的“减灾效益”。按有无对比原则,减灾效益等于无防治工程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与有防治工程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差。如果防治工程可以达到完全避免灾害的目的,则减灾效益就等于无减灾工程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是有些防治工程项目除了具有减灾效益外,还可以具有附加产出,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财富,造成国民财富的增加,从而创造出“正”的效益,称为“增值效益”。但既然作为“防治工程”,一般来说,减灾效益是主要的,增值效益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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