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烟草证可以把烟拿到烟草证以外的地方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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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政策)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上述规定,针对持证人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持证人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擅自跨区域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等的现象作出的具体规定。 1、持证人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属于禁止和处罚的对象。烟草专卖局(指发证机关)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针对跨区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认定为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局将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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