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如果已签订的合伙人竞业限制中规定合伙人退伙没有竞业限制补偿,但是部分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合伙人劳动合同里规定有竞业限制补偿,这种针对合伙人和员工两个身份的约定是否矛盾?...
如果已签订的合伙人竞业限制中规定合伙人退伙没有竞业限制补偿,但是部分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合伙人劳动合同里规定有竞业限制补偿,这种针对合伙人和员工两个身份的约定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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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合伙企业和合伙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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