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审厂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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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加工厂查检内容:
1、产品合格证书和外包装上压模/打印的3C标记、生产商、产地、产品名、款型、型号等应与商品标准的规范和压模/打印备案信息一致;
2、设备本体压模/打印的3C标记、生产商、产品名、款型、型号等,应与商品标准的规范和压模/打印一致;
1、产品合格证书和外包装上压模/打印的3C标记、生产商、产地、产品名、款型、型号等应与商品标准的规范和压模/打印备案信息一致;
2、设备本体压模/打印的3C标记、生产商、产品名、款型、型号等,应与商品标准的规范和压模/打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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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申请3C认证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1.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CCC认证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1.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CCC认证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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