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卖假货怎么举报
现在我国网络已经是非常发达了,各类电商平台也是层出不穷,骗子们就抓住了这一点,经常在网络上售卖一些虚假宣传包治百病的保健食品、产品等,而且都用一些人们不懂的科技词汇来行骗,例如:量子、灵子、太赫兹、小分子肽等等。大家见了以上这些词汇一定要小心再小心。
那么如果已经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该怎么办呢,如何进行投诉维权?
一、拨打12315电话举报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直接拨打12315举报。拨通12315电话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二、使用微信“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举报
在微信内搜索12315即可搜索到“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
第一次使用需要用手机进行实名注册,注册成功即可使用,根据购买的情况点击我要投诉或者我要举报。
下图是网友举报虚假宣传商品的案例,如果要举报假货可按照下图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要将所购买商品的情况、图片等等信息尽可能多的提供给12315工作人员,也方便12315工作人员能更快更精准的查处违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百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度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问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答要求赔偿。
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不管从哪个电商平台买到的产品,都要把相关的收据、发票等票据留存好,也要将与对方进行沟通的聊天内容、购买记录都要保存下来作为证据。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信息:
电子数据作为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修改决定》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在法律适用中的范围。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手机软件,比如:短信、微信、QQ、邮件、支付宝、各电商平台的聊天记录、转账、付款信息等,如果发生纠纷,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那么运用电子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请继续往下看:
1.明确聊天双方身份。在网络交流中,我们通常使用昵称,在参加诉讼时,需要进一步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证明对方身份。
2.聊天使用准确用语。避免含糊不清的问答及威胁恐吓或是诱导式提问,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因上述原因被法庭不予采纳。
3.电子聊天记录要完整。收集电子聊天证据时,不能断章取义,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要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同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4.文字形式聊天记录的保存方式。在确保聊天双方信息的有效性的情况下,要保存聊天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聊天只能删除不能添加,通过比对双方的聊天记录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可以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存聊天记录。
5.语音形式聊天记录的保存方式。普通话语音可以通过手机翻译或者直接导出提取。同时,必须有证据确定说语音者的身份。
6.视频形式聊天记录的保存方式。视频证据一般采取固定的形式自行拍摄,注意尽量不使用转载、不知道出处或有后期编辑痕迹的视频。
7.避免使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借款方式。通过网络进行借款时,应尽量使用转账显示金额的形式,注意避免使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方式进行借款(如微信红包),通过这种方式借款,可能举证还需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微信借条”的文字记录证据,可以通过截屏、拍照、导出的方式提取与固定。
“你可以选择不回消息,但你发的文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网友的调侃确实不假,新版证据规则变更的内容较多、范围很应、意义重大,值得所有诉讼参与人研读。
购买商品时该如何辨别真假
第一我们要查看所购买商品是否有以下证书
产品生产许可证明;
产品合格证;
质检证明;
数码类的3C认证;
保健功能类的需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品牌注册或授权证明;
UPC码;
售后政策说明;
如果所购买的商品不具备以上证书的,请大家一定要谨慎购买。
第二我们要查看商品的防伪标签是否完整、清晰,如果没有防伪标签或都防伪标签不清晰的,尽量不要购买,或者要求更换具有完整、清晰防伪标签的商品;
查看防伪标签的防伪方式,早期产品一般都会用激光、镭射等防伪技术,可以按照商品包装上的辨别防伪的方法来辨别即可。
现在大多数商品都使用的是数字防伪方式,我们可以使用手机进行登录网站查询或发打电话和发短信都是可以进行查询的。
最后,提醒大家,但凡遇到夸大宣传(量子、灵子、太赫兹、小分子肽等等)、无证书、包治百病等商品一定要远离远离再远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商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怎样处罚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不构成犯罪的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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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也可以拨打当地的12315热线电话举报。
12315拨打要求: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4)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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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01/02/content_1823351.htm"target="_blank"title="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12315/487088?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12315">百度百科-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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