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保住院费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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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居民医保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2、“居民”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900、5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85%、90%;“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4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4、因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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