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本中阿拉伯数字后面用什么标点符号
规范文本中阿拉伯数字后面用1、2、3、……表述的序数,数字后一律用“.”而不用“、”。阿拉伯数字可与数词“万、亿”及可作为国际单位制(SI)中单位词头的“千、百”等其他数词连用。
例如:“二十三亿六千五百万”可写为“23.65亿”,但不写成“23亿6千5百万”,因为这里的数词“千”不是单位词头;“4 600 000千瓦”可写成“460万千瓦”或“460万kW”或“4.60×106 kW”。
不能写成“4百60万千瓦”,因为这里的数词“百”不是单位词头;“8000米”可写成“8千米”或“8 km”,因为其中“千”是单位“米”的词头,但“8000天”不能写为“8千天”,因为单位“天”不允许加词头。
扩展资料
当引文完整且独立使用,或虽不独立使用但带有问号或叹号时,引号内句末点号应保留。除此之外,引号内不用句末点号。当引文处于句子停顿处(包括句子末尾)且引号内未使用点号时,引号外应使用点号;当引文位于非停顿处或者引号内已使用句末点号时,引号外不用点号。
当引文完整且独立使用,或虽不独立使用但带有问号或叹号时,引号内句末点号应保留。除此之外,引号内不用句末点号。当引文处于句子停顿处(包括句子末尾)且引号内未使用点号时,引号外应使用点号;当引文位于非停顿处或者引号内已使用句末点号时,引号外不用点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点符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