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今年上半年国税专管员来做入户调查时说如果年销售收入达不到100万的话,将被转为小规模企业,但是我在国税局公告区的公告中看到,有文件上写,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企业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如果我们的年销售额不能到100万,会不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谢谢楼下的回答,但是您大概还没太理解我的意思,关于这个文件我也见过了,正因为文件中所规定的与国税专管员要求的相悖,所以我才会有疑问
我现在想知道是否有补充性文件对这种情况另有规定,另外从文件字面来看”小规模企业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转回,那么我们没有经过小规模这一过程,由于是外商独资,也没有经过辅导期,会不会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
曾经问过一个会计,她说也许意思是我们不能自己申请转回小规模,但是国税机关有权把我们降为小规模,但是这个答案我不太满意,想请高人解答一下,谢谢 展开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因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的计算是,货物或应税劳务价税分离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的计算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简易征收率和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款的乘积。
由于上述原因:
第一,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缴税款的方法是符合增值税产生的基本原理的,即是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每一环节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收;
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税款的方法是一种简易方法,即是因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不完善,而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估计。所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一种倒退的行为,而不能被接受。
第二,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和会计核算的过程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复杂而精确,如果允许其再转回到小规模纳税人,会造成计算上的错误而使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不符合税法所确定的原则。
扩展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何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另外,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如果企业的年销售额不能到100万,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因为今年可能达不到规定的销售额,并不能说明以后就一定达不到。同时虽然规定要求达到100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受销售额这一条件的限制。
拓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2019-03-01 · 百度认证:北京中财企航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官方账号
2018年关于一般人转小规模的政策是下面这样说的: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条件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30日前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呢?
根据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2019年关于一般人转小规模的政策是下面这样说的:
今年年底之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仍可以继续选择转为小规模!前提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条件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条件2:仅仅限于商业或者工业等非营改增行业,也就是凡是营改增的行业一律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3: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条件4: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提醒:
1. 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4.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李舟解读:这里的规定同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一般纳税人一致,不过是未超过500万而已,需要注意两点:
1、12个月包含没有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而且必须连续计算,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已经明确;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虽然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还包含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但这里的累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应包含免税销售额。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的计算是,货物或应税劳务价税分离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的计算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简易征收率和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款的乘积。
由于上述原因:
第一,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缴税款的方法是符合增值税产生的基本原理的,即是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每一环节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收;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税款的方法是一种简易方法,即是因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不完善,而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估计。所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一种倒退的行为,而不能被接受。
第二,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和会计核算的过程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复杂而精确,如果允许其再转回到小规模纳税人,会造成计算上的错误而使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不符合税法所确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