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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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如下:
(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
(3)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
(4)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运输证如何办理
1、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予以许可的,即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如下:
(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
(3)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
(4)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运输证如何办理
1、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予以许可的,即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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