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扣满12分未处理可以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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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扣满12分未处理不可以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扣12分的情况有哪些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扣12分;
2、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也一律扣除12分;
3、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12分;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扣12分;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扣12分;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间分隔带掉头的,扣12分;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扣12分;
9、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
10、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扣12分。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驾驶证扣12分的情况有哪些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扣12分;
2、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也一律扣除12分;
3、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12分;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扣12分;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扣12分;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间分隔带掉头的,扣12分;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扣12分;
9、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
10、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扣12分。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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