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老师不承担本校工作合理吗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不合理。支教老师承担的责任:
(一)按规定参加受援学校的各项政治及教育业务学习、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团结同事,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二)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早退、旷课或擅自调课,坚守教育教学岗位,确需请假,应按有关规定向受援学校履行请假手续。
(三)按规定参加教学教研等集体活动,承担不低于受援学校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严谨治学,热爱学生,尊重家长,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四)支教教师应帮助受援学校提高教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月上好1-2节示范课、公开课或讲座,每学期撰写一篇支教工作总结或心得体会。结对1-3名受援学校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20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规定参加受援学校的各项政治及教育业务学习、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团结同事,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二)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早退、旷课或擅自调课,坚守教育教学岗位,确需请假,应按有关规定向受援学校履行请假手续。
(三)按规定参加教学教研等集体活动,承担不低于受援学校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严谨治学,热爱学生,尊重家长,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四)支教教师应帮助受援学校提高教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月上好1-2节示范课、公开课或讲座,每学期撰写一篇支教工作总结或心得体会。结对1-3名受援学校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20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