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个州的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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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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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
为什么说联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权力由来已久?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是一个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国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州的权力的来源具体表现在:

(1)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当时大多数殖民地是英王的直辖领地,总督由英王任命,权力较大,总督有权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国王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被称为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权力较小;有的是一定数量的移民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贵族与高级商人中选出,权力最小。这些不同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十三块殖民地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

(2)美国特有的自然条件和北美初期移民们的生活习惯而形成的独立、创新精神;使各州人民采用不同的机构和行政手段进行创业。早期移民们散住于一片辽阔的土地上,又为许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们抛弃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陆、在平等基础上竞争,根据客观环境来创立新制度。英国虽统治全体殖民地,但各个殖民地的人民却一直自己管理乡镇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归属。由于每一个州都是一个单独的整体。独立前,北美移民们认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个殖民地的公民。独立后,他们基本的、持续的忠诚还是倾注于自己的殖民地,即现在的某个州。“美国人”的概念虽为多数北美殖民地的人们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国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并未深入人心。在许多人心目中“国家”只是一种象征、一面旗帜,真正的政权实体是州政府而不是国家。

(4)最早的美国可以说是在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国殖民统治坚持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诞生的。经过六年邦联政府的领导,美国人已习惯了各州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并把这种独立看成是民主传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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