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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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三、将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或属集体或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的”。
将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倒卖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四、删去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六条作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将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倒卖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四、删去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六条作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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