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回答
展开全部
营业执照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营业执照年检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截止。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营业执照年检报告书:1、要写明登记事项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的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的类型,营业年限等情况是否与登记的一致;经营范围,股东或者股东的出资额等事项是否发生变更。2、备案事项情况,如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或者构成是否与备案情况一致,是否设立分公司,或者说分公司是否与备案一致,公司清算组成人员以及负责人的情况是否与备案一致。3、写明对外投资情况,写明所投资企业的名称,认缴出资额以及持股的比例等。4、写明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主营行业,组织机构代码,营运状况,全年营业收入,全年利润总额,全年纳税总额以及全年的净利润和全年亏损额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0113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天津金色童年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大连海浪之心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西安夜猫子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