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路上被抓算不算自首?
2022-02-27
自首路上被抓不算自首。构成自首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自动投案,其二是如实供述,如果只是在去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捕,尚不能构成自首,需要当事人证明自己确实准备去自首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扩展资料
自首可以减轻多少需要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而定。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10%;
(6)犯罪较轻,又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
去自首的路上被捕获,并且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自首和非自首,不是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构成自首的2个必要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如果只满足了其中一个,自首便不成立。
除了看犯罪分子是否能如实供述罪行,还要看其是否真具备主动投案意愿。如果只是口头上那么随便说说,却拿不出丝毫证据,则不能视为具有自动投案意愿,没有自首的基本条件,自然也不能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去派出所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获的,属于自首。但是,犯罪嫌疑人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去在派出所投案的路上,只是自己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资料扩展: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