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后,因罪犯有病,监狱不接收该怎么办才好?
罪犯有病,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监外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什么是交付执行?这也涉及到由谁来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如罪犯未羁押的需同时将罪犯交付。
虽然刑事判决后投改不接收的情况很少发生,但特殊病犯被监狱拒收退回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有重大传染病的,没有自理能力的,监狱是决不会收的。监狱机制完善,很少出现拒收的情况,但对于极个别犯人存在特殊问题改造部门也会拒收,拒收后的犯人不可能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只能办理保外或监视居住,程序走完就会被释放的。
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他们都有一套完善的应急体系,包括犯人在关押过程中犯病,或者说之前就有传染病,都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这些犯人的顺利收押,比方说,一个罪犯有传染病,那么就会单独进行关押,一方传染给其他的罪犯;如果这个犯人需要住院治疗,那么就会安排专人轮流到医院进行看守,当然是那种24小时监视的状态,犯人基本上是没有逃脱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