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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托管手续办理如下:
1、申请托管所需资料有,单位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档案;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代理,需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免冠照片、本人档案;
3、办理程序有单位代理,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人员审查无误后,单位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
5、然后受理方打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6、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代理,代理人员提出个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7、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可由代理人员填写就业认定登记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8、工作人员打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9、代理人员凭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金。
档案是一种历史依据,对个人或者单位都很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的转轨,档案的重要性虽有减弱,但千万不要否认档案的作用,避免在工作或生活中,因档案丢失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要想管理好档案,最好的方法是托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申请托管所需资料有,单位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档案;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代理,需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免冠照片、本人档案;
3、办理程序有单位代理,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人员审查无误后,单位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
5、然后受理方打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6、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代理,代理人员提出个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7、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可由代理人员填写就业认定登记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8、工作人员打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9、代理人员凭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金。
档案是一种历史依据,对个人或者单位都很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的转轨,档案的重要性虽有减弱,但千万不要否认档案的作用,避免在工作或生活中,因档案丢失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要想管理好档案,最好的方法是托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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