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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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